通城县学生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完善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切实利用学生资助资金,解决全县中小学及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教育等部门有关教育资助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中阶段学校(含中职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实施全日制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含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本办法所称资助类型包括: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国家助学金、高中免学费、中职国家助学金和中职免学费等各项学生资助项目。
第三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政策宣传、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校长是学生资助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资助对象及资金渠道
第四条 学生资助对象为具有相应教育阶段学籍的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学习、生活费等开支。资助标准为各教育资助项目所对应的实施标准。
第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资金所需经费按相应项目实施办法筹措,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学生资助的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评定(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城镇低保户家庭学生;
3.孤儿、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
4.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
5.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佐证材料包括:
(1)农村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需提供建档立卡扶贫手册,本县学生需由学校在精准扶贫国网上验证查实,外地学生应提交经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盖章的复印件。
(2)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或贫困户、低收入家庭,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凭证(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3)本人为孤儿者,应提供当地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证明;
(4)本人为烈士及优抚子女者,烈士子女必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复印件和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子女身份证明;优抚子女必须提供军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及所属部队政治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5)父母为残疾者,需详细说明残疾程度,并提供残联部门出具的残疾证等相关证明;
(6)父母有重病者,需详细说明重病起始时间、程度,并提供县(市、区)级以上医院病历卡、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和缴费发票等;
(7)父母丧失劳动能力者,需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8)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成员、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必须由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经办人员签名、加盖公章。
第七条 我县困难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 农村精准扶贫建档立卡且未脱贫的扶贫户;
2.孤儿、烈士子女,列入农村五保户的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困难家庭;
3.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特困户或低保户的困难家庭;
4.父母患重大疾病需承担巨额医疗费用,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困难家庭;
5.因一些不可抗拒因素或家庭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
突发事件是指:
(1)本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因突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2)家庭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直系亲属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
(3)家庭因直系亲属伤亡导致收入锐减或丧失。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1.被当地民政部门列为贫困户或低收入的困难家庭;
2.父母离异、单亲或父母下岗(失业)等其他原因导致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八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困难学生基本信息要与学生学籍信息相一致。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要在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认定。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校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各学校应成立以学生资助分管负责人为组长、中层干部、班主任和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民主评议工作。评议小组成立后,由学校将小组成员名单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各类学生资助资金一般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各学校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有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学生(或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定受助名单;
(四)学校将评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学校根据经公示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报《学生资助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受助学生信息须从学籍管理系统中导出,确保准确无误),在规定时间内报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上报名单与公示名单必须一致)。
第十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填写《通城县学生资助资金统计表》,连同《通城县学生资助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县财政局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学校要准确提供每位受助学生的银行储蓄卡信息,以方便银行将学生资助资金直接划入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给受助学生。各学校要履行好受助学生签领手续。
第十二条 各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收支凭证等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一般不低于五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学生资助实施细则,完善学生资助资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建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 各学校要通过广播、宣传栏、微信群、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教育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和家长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各学校在发放学生资助资金时,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学生资助资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资助资金中抵扣。
第十六条 各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资助数据信息统计上报工作,按时上报资助工作动态和资助资金发放情况。要全面应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做好数据维护更新,确保资助信息填报及时、完整、真实。
第十七条 将教育资助工作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对学生资助工作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学生资助资金的管理。要加强资助工作的自查自纠工作,发现问题苗头,属于个案的,应及时整改到位;可能普遍发生的问题,应及时预警提防。各乡镇教育党总支、县直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相关股室对管辖范围内学生资助工作进行全覆盖、常态化的巡查督办。县教育局和各学校应设立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和邮箱,接受学生及家长、社会各界咨询和举报,并认真做好登记、处置和回复工作。
第十九条 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要健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严格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责任,将责任清单细化到部门,具体到岗位,落实到个人。对资助工作过程中违反资助政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以及不担当、不作为和慢作为造成监管失职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其中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具体经办人员负直接责任,各乡镇教育党总支、县直学校、民办学校、幼儿园以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股室相关负责人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校要健全突发事件和重大负面舆情应急处置机制,将学生资助工作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学生资助工作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工作,将出现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将舆情把握在可控范围,坚决防止事态扩大,防止事态蔓延和负面炒作,坚决维护教育系统和社会稳定。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学校每年要开展教育资助政策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对资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政策宣传是否应知尽知、资助档案是否规范管理、资助过程是否全程监管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要建立事先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绩效监控、事后实施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教育局每年在组织学校开展绩效自评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资助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予以通报,并与学校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三条 县教育局定期对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优秀个人、集体予以表彰,推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湛、富有奉献精神的高素质教育资助工作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学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县资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开始试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