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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就业扶贫政策政策依据和落实程序

来源:通城县 日期:2019-07-08 10:53 字号:

《通城县就业扶贫政策》依据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力促进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现将各项设立的政策依据和落实程序具体解释如下。

一、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就业技能培训

(一)设立依据

1.《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2.《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受理条件

1.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开展不少于42个课时的培训;

2.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3.提交了开班申请并经当地就业局确认。

(三)申请材料

1.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1份);

2.现场检查确认表(复印件1份);

3.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原件1份);

4.人员类别证明材料:贫困家庭子女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毕业证(复印件1份);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1份);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2份);

6.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复印件1份);

7.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其他说明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200-2000元职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

(一)设立依据

1.《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

2.《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受理条件

1.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和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开展不少于42个课时的培训;

2.培训合格并取得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3.提交了开班申请并经当地就业局确认。

(三)申请材料

1.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1份);

2.现场检查确认表(复印件1份);

3.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提供代为申请协议书(原件1份);

4.创业计划书(原件1份);

5.人员类别证明材料:贫困家庭子女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毕业证(复印件1份);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1份);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6.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2份);

7.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复印件1份);

8.身份证(复印件1份);

9.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其他说明

对六类人员和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2课时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培训后六个月内办理营业执照的参训人员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岗前培训

(一)设立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2.《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受理条件

1.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企业新录用的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开展不少于42个课时的岗位技能培训;

2.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3.提交了开班申请并经当地就业局确认。

(三)申请材料

1.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1份);

2.现场检查确认表(复印件1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4.人员类别证明材料:贫困家庭子女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毕业证(复印件1份);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1份);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5.湖北省就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原件2份);

6.就业培训学员登记卡(复印件1份);

7.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其他说明

对企业心理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一)设立依据

1.《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十一条;

2.《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受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开展的不少于42个课时的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2.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3.与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同时申报。

(三)申请材料

1.培训学员银行卡(复印件1份);

2.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申请表(原件2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农村学员的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四)其他说明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我县目前标准为16元/天。

二、大学生实习实训、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一)设立的政策依据

1.《关于实施“我选湖北”计划大力促进大学生在鄂就业创业的意见》(鄂办发〔2017〕7号)文件精神;

2.按照咸政办发〔2017〕31号与咸人社发〔2017〕23号文件。

(二)人员享受类别和范围

在校就读的大学生(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三)政策享受内容

实习实训补贴期限:每年累计不超过6个月。

补贴标准:在我县实习实训的大学生按不同学历层次分别给予实习实训补贴,其中实习实训满10个工作日及以上且不足15个工作日的,按每人半个月发放补贴;满15个工作日及以上且不足1个月的,按每人一个月发放补贴。另外,由实习实训单位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为实习实训大学生购买意外伤害险(补贴标准为:本科生(含专科)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1200元/月、博士研究生1500元)。

(四)申请材料

1.《大学生实习实训登记表》;

2.《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申请表》;

3.《大学生实习实训补贴抽查审核表》;

4.申报实习实训补贴资金承诺书;

5.学生证复印件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证明材料或学信

6.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7.指定保险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中国人寿保险通城支公司,联系人:方迪,电话:13677364550)。

8.学生需提供中国银行通城县支行个人账户或实习实训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扶持创业就业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一)设立的政策依据

1.《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98号);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46号);

3.《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

4.《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

5.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18〕5号)。

(二)人员享受类别和范围

在本地区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创办小微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经营从事非国家限制行业,符合贷款对象范围的自然人、法人。

(三)政策享受内容。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金额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为两年,国家全额贴息,个人不出利息。

(四)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证;

3.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离)婚证。

4. 财政供养人员提供反担保。

(五)贷款金额

从2019年开始,贷款金额为15万元,贷款期限两年,国家全额贴息,个人不出利息。

创业补贴政策

(一)设立依据

1.《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2.《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

3.《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

(二)受理条件

对就业困难人员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设立依据

1.《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发〔2017〕16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

2.《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46号);

3.《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二)受理条件

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享受。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2.身份证;

3.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低保领取证、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扶贫手册、贫困残疾人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证明、优抚证明)证明材料。

(四)补贴标准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扶贫就业奖励

(一)设立依据

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用工奖励实施办法》(此文件正在讨论中)

(二)奖励标准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凡在我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每月每人给予100元奖励。

(三)受理条件

县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

(四)申请材料

县扶贫办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县内企业劳动合同,企业发放工资明细帐,身份证复印件等。

通城县为精准就业扶贫而配套的优惠政策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劳动力,凡在我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就业达6个月以上的,每月每人给予100元奖励。

四、就业援助政策

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设立依据

1.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47号);

2.湖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函〔2010〕356号);

3.《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二)受理条件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三)申请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年限证明材料、单位发放工资明细帐(单)等。

(四)补贴标准和时限

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安置的政策期限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或政策安置期满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安置到退休,其余安置期限不超过三年。标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社保补贴

(一)设立依据

1.《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七号);

2.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二)受理条件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限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帐(单)或银行出具的代收费凭证等。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单位部分。补贴期限为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间。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设立依据

1.《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2010年5月27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零七号);

2.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7〕102号)。

(二)受理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且办理了就业登记;

2.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材料

《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材料、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帐(单)。

(四)补贴标准及期限

补贴标准为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的60%,补贴期限为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补贴时间为准),其余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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