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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建筑业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10-08 18:46 字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简化建筑业参保流程,现就完善《关于统一规范建筑业工伤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咸人社函〔2015〕96号)文件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筑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

2.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非多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

3.经过招投标的项目,提供中标通知书、建设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直接发包的项目,提供建设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4.单位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政府引进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实行先参保登记后补缴资料的方式。以上项目经同级政府领导同意,确需提前开工建设,暂未取得中标通知书、建设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单位可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先参保登记、后补缴相关资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暂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项目总造价核定缴费金额。项目实际总造价超过合同规定总造价的,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在项目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缴超过部分的保费。逾期缴纳或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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