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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来源: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18-08-31 字号: 分享到:

1、生育医疗费。年最高支付限额:流产300元,顺产3000元,剖腹产5000元。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妇检费用,年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3、生育津贴。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在符合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产假天数计算。

4、护理假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的,在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15天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平均日工资计算。


责任编辑: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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