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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日期:2018-10-08 18:45 字号: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待遇。住院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900元、转外医疗机构10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2%,转诊至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再减10%、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定点医疗机构再减20%。

2、门诊统筹待遇。门诊统筹起付线为每人每年300元,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75%、二级医疗机构65%、三级医疗机构60%。

3、门诊慢性病待遇。慢性病患者经评审取得医保慢性病资格的,可以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一般慢性病按年度定额补助,特殊慢性病根据病情确定配额标准。医保门诊慢性病由各县市区根据基金收支情况出台政策。

4、个人账户待遇。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45岁以下2%、46岁以上在职人员2.5%、退休人员4.6%。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住院待遇。住院起付线为:市内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0元,二级综合医疗机构6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400元,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转市外医疗机构1200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市内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70%,三级综合及专科医疗机构60%,转市外医疗机构55%。

2、门诊统筹待遇。(1)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限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200元,日基金支付限额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分别为25元和15元,基金支付比例为50%。年度累计起付标准50元,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不设起付标准。

(2)一般诊疗费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补助金额计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限额。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助。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门诊人次刷卡金额(含一般诊疗费)分别达到45元(含)和25元(含)的,一般诊疗费日限额补助7元和4元。日门诊人次刷卡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不计算一般诊疗费补助。

3、门诊慢性病待遇。经评审取得医保慢性病资格的,享受医保慢性病待遇。一类病种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9000元,报销比例75%。二类病种实行年定额配额补助,年基金支付限额1200元,报销比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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