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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全程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9-26 08:28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隽政发〔2017〕7号)精神和“放管服”改革政策,增强招商引资实效,推进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早投产、早受益,加速建成全市特色产业增长极排头兵,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项目,是指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并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协议的项目,不包括国家、省、市、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和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以及房地产项目(三产融合和节能环保新型产业除外)。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全程服务内容依次包括项目策划筹备、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组织落实、项目签约开工、项目实施推进和项目退出机制六个方面。

第二章  项目策划筹备

第四条  项目策划筹备由县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招商专班(设在县招商局,以下简称“招商专班”)牵头负责。主要包括项目洽谈和考察评估。

第五条  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将招商引资作为头等大事、“一号工程”,主要领导要带头抓招商,全力抓招商。

第六条  招商专班要与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渠道,定期、及时沟通招商引资信息,做好全县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发布。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区域定位和产业规划进行论证筛选、补充完善,建立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利用商会、节会、网络等多种形式全面推介。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县直部门要成立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对意向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用地面积、建设周期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重点对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和行业发展状况形成综合评估报告,研究落地要素,筹备项目立项评审。

第三章  项目立项评审

第八条  项目立项评审由县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按下列程序筹备项目评审会:

1.工业项目由招商专班牵头,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项目落地乡镇政府配合;

2.非工业项目由县发改局牵头,归口行业部门和项目落地乡镇政府配合。

第九条  项目评审会前要按照项目行业类别先后报经分管副县长、县长审定,具体程序由评审办制订。

第十条  评审办按照《通城县重点项目评审规程》要求,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项目评审会。特殊重大项目,报经县重点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及时组织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办在项目评审会后7个工作日内,正式下发《项目评审结果通知书》和《项目评审报告》,确认评审结果,明确项目指挥长人选和服务(责任)单位。指挥长人选由评审办按程序3个工作日内报县长或县委书记审定。

第四章  项目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落实由各指挥长负责。评审通过的项目要在7个工作日内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部由指挥长牵头组建,并报县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综合协调专班承担具体事务,设在县政府项目办,以下简称“综合协调专班”)批复,同时明确项目签约时间和开工时间。项目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指挥部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除指挥长外,其他组成人员原则上按照下列规定明确:

(一)常务副指挥长由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副指挥长需有一名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主职担任;

(三)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服务单位副职担任;

(四)指挥部成员单位一般包括下列单位副职:

1.归口行业的县直单位;2.县国土资源局;3.县城市规划和管理执法局;4.县林业局;5.县公安局;6.县城投公司;7.县环保局;8.县住建局;9.县交通运输局(项目四址周边有道路建设任务的);10.项目所在乡镇政府;11.其他需要参与的单位。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保证项目资金来源;

2.协调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3.确保项目在签订正式协议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完成征地拆迁等基础工作,交付项目所需用地;

4.其他需要指挥部负责的工作。

第五章  项目签约开工

第十五条  项目签约开工由招商专班负责,主要包括集中签约和签订正式开工协议两个部分。评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集中签约。

第十六条  集中签约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落户通城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由分管工业副县长或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负责签约;

2.落户隽水城区的非工业项目按照行业类别由分管副县长负责签约;

3.落户隽水城区以外的项目由分管副县长、项目所在地乡镇的乡镇长或招商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签约。

第十七条  签订正式开工协议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落户通城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并按2万元/亩、100万元封顶的标准预缴土地费;

2.落户通城经济开发区以外的工业项目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并按2万元/亩、100万元封顶的标准预缴土地费;

3.商贸服务类项目与县商务局签订,同时签订项目用地保证金协议。项目用地保证金按照10万元/亩的标准执行;

4.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类项目与县直主管单位签订,同时签订项目用地保证金协议。项目用地保证金按照5万元/亩的标准预缴用地保证金;

5.其他项目预缴土地费(用地保证金)标准参照本条第一或第二款执行。

第十八条  特殊重大项目或“一事一议”项目由指挥长确定招商引资签约单位和预缴土地费(用地保证金)数额。

第十九条  项目预缴的土地费(用地保证金)在土地招标、挂牌、拍卖期间可冲抵土地出让金或转为招标、挂牌、拍卖保证金。

第二十条  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预缴土地费(用地保证金)存入县城投公司指定账户。项目方、项目服务(责任)单位与县城投公司签订三方正式开工协议。

第二十一条  若集中签约后无需再签正式开工协议的项目,可将预缴土地费(用地保证金)三方协议视为开工正式协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签订正式开工协议后一周内必须在本县设立项目公司,项目服务(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促进项目落地建设。

第六章  项目实施推进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推进由县政务服务中心牵头负责。主要任务是协调县直相关部门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一站式”服务绿色通道,在法定最低时限内办理项目审批各项手续,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推进。主要包括以下手续:

1.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报批手续及选址意见书;

2.县林业部门的林地报批手续;

3.县城市规划和管理执法部门的用地蓝图及规划评审意见书;

4.县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5.县住建部门的工程建设相关审批手续;

6.县水利部门的水土保持评估报告;

7.其他部门在项目建设启动实施前需报批的手续。

第二十四条  县直各职能单位在项目实施中的主要职责:

1.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限时办结清单”,明确办理最低时限,并适时更新,统一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公示;

2.按照“项目优先”的原则,依据各自职责建立“绿色通道”,服从和服务项目实施;

3.按照“一切为了项目”的原则,未经县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允许,不得擅自组织检查,阻碍项目正常实施和推进。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实施中实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1.整合构建省、市、县三级互联的网上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规定或涉密等情况外,政务服务均应纳入平台办理;

2.实行办事要件标准化。公布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只跑一次”目录,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

3.简化办事环节,能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并完善相关制度;

4.加快电子证照推广互认。强化数据共享安全保障,网上可办的县级政务服务事项不低于70%。

第二十六条  加强项目联审服务阵地建设。县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设置“帮代办”服务窗口,负责全程代办招商引资项目服务事项。组建专班对接落户通城经济开发区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制定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一表制”收费管理办法并适时动态调整更新。

第二十八条  建立工业项目协调例会制度。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例会召集单位,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现场解决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调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也可临时召集召开。

第七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退出由县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综合协调专班承担具体事项。

第三十条  招商引资项目自项目集中签约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视为项目退出:

1.三个月内未能签订正式开工协议的;

2.在出具正式用地蓝图后三个月内未正式开工建设的(因征拆原因未及时供地项目除外);

3.其他未正式启动建设、影响全县季(年)度拉练检查进程和省市集中开工重点建设计划实施的。

第三十一条  退出项目由县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达《招商引资项目退出通知书》。

第三十二条  退出项目需重新启动建设的,按照新项目落地执行。同一项目或同一业主两次退出的,进入“黑名单”,不得准许在全县范围内投资本规定约束的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签约文本要按类别格式化统一。工业类项目由县招商局负责制定,其他项目由行业管理单位负责制定。预缴土地费(用地保证金)类由县城投公司负责制定。“一事一议”类项目在格式化文本上修订。

第三十四条  实行签约文本抄送制度。县招商局负责归档所有项目签约文本,负责及时抄送告知相关利益方,包括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乡镇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等责任单位。

第三十五条  县监察委要制订有关规定,定期监督、检查、追究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进驻通城经济开发区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原则上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项目指挥长,负责项目落地全程服务,项目落地全程服务具体办法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订。

第三十七条  综合协调专班统筹协调全程服务事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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