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城县婉君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309843321J
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
投资人:付国亮
经营场所:通城县关刀镇振兴大道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小五金、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烟花爆竹、文具、儿童玩具、水产品、蔬菜、水果、肉类销售。
经查明:当事人2014年1月2日经核准办理《营业执照》,在通城县关刀镇振兴大道从事日用百货、小五金、家用电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卷烟、烟花爆竹、文具、儿童玩具、水产品、蔬菜、水果、肉类销售。2017年8月9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散装熟食)。2020年8月4日9时,本局执法人员在通城县关刀镇振兴大道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的10包“爽口小萝卜头”,包装上标注“兰溪市博宇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30克 ,2020/3/20,保质期:常温保存180天;8包“陈皮糖”包装上标注“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5克,生产日期 2020/4/29”,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本局即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2020年8月15日前改正。2020年8月18日10时,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店内的5包“爽口小萝卜头”,包装上标注“兰溪市博宇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130克 ,2020/3/20,保质期:常温保存180天;4包“陈皮糖”包装上标注“广东宏源食品有限公司,净含量:355克,生产日期 2020/4/29”,当事人仍然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本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仍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是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
2、现场笔录1份、检查记录表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5、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综上所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属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通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单位代码42011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项目代码103050123,收款单位: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0000001515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