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胡伟华 女 49岁 汉族 初中文化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222MA4CATF05H
类型: 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通城县隽水镇通泰建材市场十六栋二单元2-1号
经营范围:不锈钢、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12月26日经核准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通城县隽水镇通泰建材市场十六栋二单元2-1号从事不锈钢、铝合金门窗制作销售。根据商品质量抽检计划安排,2020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开设的“铝材店”销售的广荣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亚州荣吕”牌铝型材、型号规格做窗上下滑合格品和做窗户边框用合格品分别进行抽样检测,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JZ200207JC0261 产品名称:铝型材,型号规格/样品等级:做窗户边框用 合格品,商标:亚州荣吕,生产单位:广荣铝业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复合膜局部膜厚;技术要求:≥16,检验结果: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复合膜局部膜厚不符合GB/T5237.3-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报告编号:JZ200207JC0260产品名称:铝型材,型号规格/样品等级:做窗上下滑 合格品,商标:亚州荣吕,生产单位:广荣铝业有限公司,检验项目:复合膜局部膜厚;技术要求:≥16,检验结果:4,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复合膜局部膜厚不符合GB/T5237.3-2017《铝合金建筑型材 第3部分:电泳涂漆型材》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0年8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报告编号:JZ200207JC0260、JZ200207JC0261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2020年7月10日从广荣铝业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广荣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亚州荣吕”牌铝型材,型号规格/样品等级 做窗上下滑合格品和做窗户边框用合格品各100公斤,进价每公斤21元,2020年8月27日当事人两批铝型材都已经销售,销售每公斤22元,销售金额4400元、利润20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广荣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亚州荣吕”牌铝型材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行为。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
2、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不合格产品销售完;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情况;
4、抽样单2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5、检验报告2份、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2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检验结果送达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上述广荣铝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亚州荣吕”牌铝型材时,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3、罚款4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通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山支行(单位代码420113;市场监管罚没收入项目代码103050123,收款单位:通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00000001515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城县人民政府或者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