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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通城县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1-26385 文       号 : 隽财发〔2021〕10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通城县财政局

名       称: 通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通城县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对外借款清查的通知》(财库〔2012174号)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的通知》(鄂财库〔201321号)省财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办发20196文件精神,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通城县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城县财政局

2021329

通城县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管理暂行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ﻪ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的控制,规范对外借款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地方财政对外借款清查的通知》财库〔2012174、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的通知财库201321)、省财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严格规范地方财政暂付性款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办发20196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ﻪ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指财政国库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及财政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第三条ﻪ本办法所称对外借款指县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提供货币资金使用、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或财政追加预算转列支出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借款的条件

  1.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应坚持“财政借款、单位管理、审计监督、保证回收”和“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

  2. 借款对象仅限于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不含企业),不得经预算单位再转借企业。

  3. 预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县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借款:  (一)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共突发事件紧急性借款;  (二)重点项目资金预算已下达,因上级财政资金调度未到位,为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急需用款;  (三)县本级预算已确定,因收入暂未实现,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急需用款;  (四)经批准的其他临时性借款。

  4.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对外借款办理程序

条 借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明确借款项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回收保证(提供有效的抵押或担保)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县财政局初审后报县人民政府通过常务会议审批。  第九条ﻪ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实行协议管理,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  第条ﻪ借款单位依据县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和借款协议,经县财政局长初审、分管县领导审核、县长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 对外借款的回收

第十条 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到期日前,借款单位应按期偿还借款,超期未归还的借款可以根据合同规定进行商业罚息、抵扣项目支出预算、上门清收、委托清收、法律诉讼等多种方式予以回收。  第十条ﻪ财政性资金对外借款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借款单位可以提前还款:  (一)涉及重大自然灾害、社会安全稳定等公共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已列入财政预算追加安排的;  (二)上级财政将重点项目资金调度到位,借款单位办理资金拨款手续,县财政将借款转列支出的;  (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收入已实现,由借款单位办理拨款手续,县财政将借款转列支出的;  (四)其他临时性借款,县财政列入本级预算追加的。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偿还的,借款单位应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延期还款申请,经批准并补办审批手续后与县财政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第五章 对外借款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切实履行财政职能,保运转、保民生、保稳定,为有效防范财政资金风险,应控制对外借款规模,避免增长过快,建立有效的借款回收保证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应认真审查借款单位申请借款事项,对不符合借款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ﻪ借款单位要切实加强借入资金管理,确保借入资金专款专用,严禁将借入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条 借款单位要采取盘活存量资产、积极申报项目以及争取上级支持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借款按期偿还。对到期不偿还或逾期不办理延期还款手续的,凡属预算单位的由县财政冻结其财政拨款,非预算单位由县财政依法追收借款。  第十条ﻪ借款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套取财政资金以及到期不偿还又不申请延期还款的、财政部门未经审批擅自对外借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等有关规定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条ﻪ切实加强对借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县财政要定期对借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审计要将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纳入专项审计,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挪用资金的处罚处分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ﻪ县财政要建立借款报备机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财政性资金出借及收回情况。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通城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ﻪ本办法自202141日起施行。

通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1329日印发

责任编辑:通城_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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