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11829 文       号 : 隽政办发〔2021〕20号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26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城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国务院批转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省税务局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建厅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1〕28 号)、《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202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城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城区生活垃圾和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本办法所称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区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收集、运输(中转)指从指定的垃圾收集设施至运输车辆(中转)产生的费用。处置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产生的费用。
第三条 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通城县城区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城区居民和暂住人口等,都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暂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第五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护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福利费及处置费等。
第六条 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方法。
1.对居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按人或按户计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垃圾处理费由单位缴纳);
2.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
3.对汽车等交通运输工具,可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
4.对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建筑面积计收;
第七条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城市管理(环卫)部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八条 制定、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必须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
第九条 县城市管理(环卫)部门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调整申报和征收建档、核定工作。
第十条 县税务部门是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县税务部门采取直接征收或者委托代收方式进行。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应针对不同收费对象采取相应方法,按月征收或按年征收,也可以自行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楚税通等网络客户端申报缴纳。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财政管理经费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财政部门代收;其他企事业单位(包括大型超市、酒店、市场)由县税务部门直接征收。
2.城区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城发水务集团代收;未在县城发水务集团立户的城区居民,由县税务局委托社区(村)代收。
3. 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建设项目建筑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收。
4. 城区营运车辆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交通运管部门代收;公务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代收。
5.城区经营网点、经营户的垃圾处理费,和装修、拆建工程建筑的垃圾处理费,由县税务局委托县城市管理(环卫)部门代收。
6.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县税务局委托县城市管理(环卫)部门代收。
第十一条 县税务部门应根据城镇垃圾处理费非税收入划转征管流程,与县城市管理(环卫)、县财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城发水务集团、县交通运管所、县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做好垃圾处理费申报征收工作。代征单位代收手续费按收取垃圾处理费的3%提取,由县财政局统一安排到各代征单位,各代征单位不得在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中直接扣除代收手续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低保户等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减免。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对逾期不缴纳的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的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拒不执行的,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十三条 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要加强对收费人员的管理培训,健全自行申报缴纳、直接征收程序和工作制度,确保垃圾处理费及时足额征收到位。
第十四条收缴的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局按政策安排给县城市管理(环卫)部门,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已经投资在建或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部分用于补充建设运行资金。
第十五条 县发改、县税务、县财政、县城市管理(环卫)部门要加强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切实提高城区环境卫生质量。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环卫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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