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人民政府

县财政局

政府信息公开

通城县财政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财政信息,提高财政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财政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招标采购的程序及其监督情况;

投诉、举报、信访途径和处理结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财政信息;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的方式

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财政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通城县政务网网站(http://www.zgtc.gov.cn/);县级主要新闻媒体;财政法规汇编;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财政信息的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通城县财政局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我局申请获取。通城县财政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通城县财政局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830-120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受理机构:通城县财政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通城县隽水镇九宫路7

联系电话:0715-4069801

邮政编码:437400

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www.zgtc.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通城县财政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通城县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当面提交、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和书面申请文稿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通城县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中选择通城县财政局,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直接提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处理

登记初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视情况需出具回执的将出具回执)。

1)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经初审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四)答复

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通城县财政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依照《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4、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5、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6、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7、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五)获取方式

1、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2、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

本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征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七)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