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方案

日期:2024-07-23 15:35 字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有关要求,深入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的重要意义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二、建立违约失信信息源头获取和认定机制 

(一)畅通违约失信投诉渠道。营商办、信用办等部门将依托级信用网站、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工信部门“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本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信访部门等渠道建立或完善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本辖区涉及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我探索依托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咸宁”网站建立合同履约信用监管专栏,归集辖区内政府部门与民营企业签订的相关协议与合同,定期跟踪履约情况。 

(二)加强违约失信行为的认定。各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经核实,情况不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及时反馈投诉人并做好解释说明;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以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理由不履约的,均属于违约失信情形。 

三、健全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三)全面健全政务信用记录。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将经认定的违约失信信息实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违约失信信息、按要求梳理的拖欠账款信息、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统一计入相关主体名下形成政务信用记录。发改将失信记录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营商环境评价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评价。 

(四)充分用好失信惩戒措施。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将按国家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限制评优评先和试点示范资格。 

(五)建立政务失信惩戒制度。参照国家、省标准,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取消评优评先、限制参加政府采购等,实现失信必惩。 

(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信用办协调指导辖区内政务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及时协调认定部门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四、强化工作落实的政策保障 

(七)定期开展评估通报。发改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定期向直部门通报情况并抄送人民政府。县信用牵头建立评估通报机制。 

(八)建立失信线索监测发现督办机制。县发改局将通过民营企业沟通交流机制、大数据监测、选取有代表性的民营企业建立监测点等方式,加大政府失信线索监测发现力度,按所属地“即发现即转交”并挂牌督办,持续跟踪办理情况。县级发改部门要参照建立相应机制,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失信行为。


  

通城县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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