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通城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32333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机构: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分类: 物价;其他
名       称: 关于调整通城县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通城县城发水务集团:
为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我县供水安全,根据你公司申请,经履行相关法定定价程序,并报县政府2023年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我县自来水供水价格实施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水价执行范围
根据《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我县自来水供水价格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Ⅲ类水价。
1.居民生活用水:含居民生活用水,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水等;
2.非居民用水: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公园、景区、文化体育场所、工业商业、物资流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游泳池、地质勘探、餐饮、旅馆、美容美发等单位用水;
3.特种行业用水:含洗浴、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饮料、饮水制品(含纯净水)等行业用水。
二.调整居民用户阶梯水量和自来水供水价格。
1.调整居民用户阶梯水量标准。将我县居民用户阶梯用水量调整为第一阶梯24吨及以下/月、第二阶梯24-30吨(含30吨)之间/月、第三阶梯30吨以上/月。阶梯水价方案的计量缴费按年度为周期累计,用户的用水量跨年不累计、不结转。
2.调整自来水供水价格(以下价格含水资源费,不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具体分两步实施。
(1)第一步:从2023年9月——2025年8月(执行期限2年)。将居民用水价格第一阶梯调整为1.80元/吨,第二阶梯调整为2.34元/吨,第三阶梯调整为4.5元/吨,合表用户综合水价调整为1.90元/吨,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07元/吨,特种行业用水调整为2.60元/吨。
用水类别 | 执行价格 | 阶梯水量 |
居民第一档用水价格 | 1.80元/吨. | 288吨/年以内 |
居民第二档用水价格 | 2.34元/吨. | 288-360吨/年 |
居民第三档用水价格 | 4.50元/吨. | 360吨以上 |
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 | 1.90元/吨. | 不限量 |
非居民用水价格 | 2.07元/吨. | 暂不限量 |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 2.60元/吨. | 暂不限量 |
(2)第二步(2025年8月以后实施):2025年8月以后,我局将根据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再另行通知执行第二步供水价格,具体实施时间以正式批准文件为准。
用水类别 | 执行价格 | 阶梯水量 |
居民第一档用水价格 | 1.92元/吨. | 288吨/年以内 |
居民第二档用水价格 | 2.88元/吨. | 288-360吨/年 |
居民第三档用水价格 | 5.76元/吨. | 360吨以上 |
合表户居民用水价格 | 2.02元/吨 | 不限量 |
非居民用水价格 | 2.15元/吨. | 暂不限量 |
特种行业用水价格 | 3.23元/吨. | 暂不限量 |
三、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减免措施
享受优惠政策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户、五保户、重度(一、二级重度伤残)残疾人家庭;二是证件户名与自来水用户户名一致;三是用水量在第一级水量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予以每年减免36吨水费(包括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优惠。如其家庭用水超过第一阶梯用水量,超出部分按相应的阶梯水价计收。
四、相关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本次水价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公司要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价格解释和政策宣传工作,确保水价调整顺利实施。
2、加强内部管理。你公司要加强管理,节能降耗、堵塞跑冒滴漏、增收节支、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用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抄表计量起执行,原物价局《关于调整城镇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隽价价[2012]10号)、《关于隽水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隽价价规〔2016〕8号)同时废止。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