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城县城发隽绿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 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19804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机构: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主题分类: 物价
名       称: 关于通城县城发隽绿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 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通城县城发隽绿城市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咸发改价格〔2022〕2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现就县银山广场生态停车场等9个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县银山广场生态停车场、谌家桥2号封闭停车场、古龙路环卫中心封闭停车场、鄂南商城封闭停车场、旭红公园封闭停车场、雁塔广场封闭停车场、金泉一巷封闭停车场、石泉小游园封闭停车场、秀水公园封闭停车场等9个停车场。
二、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中、小型汽车收费。每次停放1小时内不收费;停放1小时以上至2小时(含2小时)每次收费2元/辆;2小时外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停放时间连续24小时的每次收费不超过15元/辆。
(二)优惠政策。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其他事项
(一)你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完整公示停车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以及优惠措施。
(二)你公司要建立完善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财务管理,试行期满前三个月向我局申请成本监审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标准自批复之日起执行,试行二年。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