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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28727 文       号 : 隽发改〔2023〕69号

主题分类: 物价 发文单位: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名       称: 关于对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6日

通城县通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县人民医院工作区内车辆停放继续实施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咸发改价格202222号)相关规定,现就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中、小型汽车收费。每次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不收费;停放1小时以上至3小时(含3小时)每次收费3/辆;3小时外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停放时间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每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1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

2执行务的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二、其他事项

(一)切实减轻住院患者及家属负担。对在县医院住院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住院期间登记一辆进行收费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你公司制定局备案。

(二)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824


责任编辑:通城_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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