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28727 文       号 : 隽发改〔2023〕69号
主题分类: 物价 发文单位: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名       称: 关于对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26日
通城县通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县人民医院工作区内车辆停放继续实施收费的报告》收悉。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和《咸宁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咸发改价格〔2022〕22号)相关规定,现就县人民医院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一)中、小型汽车收费。每次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不收费;停放1小时以上至3小时(含3小时)每次收费3元/辆;3小时外每超过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停放时间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每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1)摩托车、自行车、三轮车;
(2)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二、其他事项
(一)切实减轻住院患者及家属负担。对在县医院住院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在住院期间登记一辆车进行收费优惠,具体优惠措施由你公司制定报我局备案。
(二)加强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停车服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收费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服务工作效率。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时,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有关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4日
责任编辑:通城_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