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索引号 : 011356029/2025-0239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城县发展和改革局
名 称: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1月22日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 ||||||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盖章) 填报时间:2024年10月24日 | ||||||
序号 | 事项 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处罚 | 行政处罚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至第二十一条 | 县发改局基建投资管理股 | 通城县 | |
2 | 对政府投资项目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处罚 | 行政处罚 | 政府投资条例第六章 | 县发改局基建投资管理股 | 通城县 | |
3 | 对节能降碳行为的行政检查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章节能管理第十二条 | 县发改局经济发展股 | 通城县 | |
4 | 对社会信用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和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四十一条 | 县发改局经济发展股 | 通城县 | |
5 | 对承储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①拒不执行或者违反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规定;②未对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销售、轮换、动用等进行全过程记录;③未按照规定保障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安全;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 | 县发改局粮食仓储管理股 | 通城县 | |
6 | 对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 | 县发改局粮食行业管理股 | 通城县 | |
7 |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时,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 | 县发改局粮食仓储管理股 | 通城县 | |
8 | 对违反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粮油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十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 | 县发改局粮食行业管理股 | 通城县 | |
9 | 对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第二十九条 | 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 | 通城县 | |
10 |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 | 通城县 | |
11 | 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 | 通城县 | |
12 | 强制接受征招或者担负国防勤务,强制征用民用资源或者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强制履行国防动员工作职责 |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六十八条 | 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 | 通城县 | |
13 | 强制按照国防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或者施工、生产;强制调用战战略物资;强制执行转业保障任务;强制保障军事订货 | 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六十九条 | 县发改局(国动人防办) | 通城县 | |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填表人: | ||||||
说明:1.执法主体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2.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 XXX 行为的行政处罚(许可、强制等)”; 3.执法依据应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 4.承办机构应填写机关内设科(股)室、二级单位或受委托组织等名称;5.执法范围是指行政执法事项所适用的行政区域,所涉及的行业领域; 6.不同层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都可行使的,应在相应的“备注”栏写明。 |
责任编辑:通城_发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