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按照公安部《关于传发<户口迁移、户籍类证明“跨省通办”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217号)及《关于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力推进高频户政业务“跨省通办”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21]410号)部署要求,纵深推进户籍业务“放管服”改革、提升户政服务便利化水平,现就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事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公安户籍管理“放管服”改革,不断改进公安机关户籍领域政务服务,依托公安部“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优化业务工作流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户口迁移“跨省通办”。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需求导向。聚焦群众普遍关心的户口迁移高频政务服务需求,推动服务供给与群众需求有效对接。二是坚持改革创新。创新工作理念和制度机制,优化再造业务流程,强化业务协同,打破地域阻隔,推动跨省联通和上下联动。三是坚持便民高效。优化服务方式,丰富办事渠道,努力实现“就近办、一地办”。四是坚持管服并举。加强“跨省通办”业务流程优化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三、具体内容
(一)适用事项。
工作调动户口迁移、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户口迁移、夫妻投靠户口迁移、父母投靠子女户口迁移等5个事项“跨省通办”。
(二)适用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应用场景。
申请人只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迁入地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协同办理户口迁移,实现迁入地一站式办理。申请人因个人原因拒绝选择"跨省通办"服务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按原规定办理迁移手续。
(四)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根据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规定,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迁入的,可自愿选择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服务。
2.准予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打印留存《准子迁入证明》,推送至“备案系”并在2个工作日内依托“备案系统”,中“迁移信息核验专管员查询”功能,通过政务微信或电话告知迁出地公安机关及时开展迁出登记工作和申请人联系方式。
3.迁出登记。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准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查,联系申请人核实户口迁移具体情况,确认无误后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打印留存《户口迁移证》,推送至“备案系统”,通过政务微信或者电话告知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迁入手续。
4.办理迁入。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应通过备案系统进行核查,核实确认无误后通知申请人持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办理落户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对迁出地《居民户口簿》进行缴销或作迁出标注。(五)启动时间。
自2021年12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启动户口迁移事项“跨省通办”。各地区要组织做好“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政策解读,严把业务规范,推动“跨省通办”事项规范化运行,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云贵川渝藏、江浙沪皖等前期户口迁移“跨省通办”试点片区内的迁移仍按原试点方案施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治安户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户口迁移“跨省通办”相关工作。要层层压实责任,在按照试点方案推进户口迁移事项“跨省通办”的同时,加快推进与部级“跨省通办”测试验证平台的对接,确保后续“跨省通办”事项可在信息化流程下予以办理,确保改革任务高效落地。
(二)密切协作配合。
要按照省(直辖市)、市(区)、县、派出所四级定期维护“公安部跨地域户口迁移信息网上备案系统”中迁移核验专管员信息。省(直辖市)、市(区)、县三级治安人口部门要加强对“跨省通办”工作组织领导,扎实开展政策培训、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派出所要明确专人负责“跨省通办”业务受理,及时办理新增业务请求,严格按照承诺期限办理、办结,确保户口迁移“跨省通办”业务协同高效运行。
(三)加强督促指导。
要加强对本省市户口迁移“跨省通办”工作的跟踪督促和业务指导,发现改革措施不落地、工作落实不到位、协同配合不主动、业务办理超期超时等问题,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