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政层级 | 承诺方式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
1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材料 | 办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七项: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相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第二条第(一)项“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公通〔2020〕49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相关活动。 | 公安机关 | 工商部门、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 √ | √ | ||||||
2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材料 | 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三十六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第二条第(一)项“下放审批权限。公章刻制业、旅馆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厅关于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公通〔2020〕49号)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择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领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相关活动。 | 公安机关 | 工商部门、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局 | √ | √ | ||||||
3 | 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材料 | 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公安机关 | 工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文化部门、公安机关 | √ | √ | ||||||
4 | 主要管理人员的保安师资格证书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64号)《关于修订调整湖北省保安服务公司申办条件和审批标准的通知》(鄂公通〔2020〕38号)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安机关 | 人社部门 | √ | √ | |||||
5 | 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交通工具证明材料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564号)《关于修订调整湖北省保安服务公司申办条件和审批标准的通知》(鄂公通〔2020〕38号)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公安机关 | 公安机关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