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别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名称 | 违法情节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依据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卖淫 | 较轻 |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认错态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2、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3、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 4、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卖淫违法行为的; 5、初次卖淫并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6、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7、被诱骗、胁迫卖淫的; 8、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获得物质报酬为目的,非法与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发生性关系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卖淫的; 2、患有性病与他人发生卖淫行为的; 3、因卖淫引发其他案(事)件的; 4、在娱乐休闲场所卖淫的; 5、一次向2人以上卖淫的; 6、以卖淫为主要生活来源、有固定住所专门从事卖淫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2 | 行政处罚 | 嫖娼 | 较轻 | 1、已经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2、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嫖娼,认错态度好,且表示悔改的; 3、初次嫖娼并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4、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嫖娼的; 5、因一时冲动而嫖娼,且认错态度较好、社会危害不大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以金钱、物质或者某些非物质利益为媒介,换取卖淫者的肉体服务,进行不正当性行为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多次嫖娼的; 2、患有性病与他人发生嫖娼行为的; 3、明知对方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嫖宿的; 4、因嫖娼引发其他案(事)件的; 5、一次嫖娼2人以上的; 6、在娱乐休闲场所嫖娼的; 7、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3 | 行政处罚 | 拉客 招嫖 | 较轻 | 1、在公共场所已实施拉客招嫖行为,但拉客招嫖未遂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 3、初次拉客招嫖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既遂的; 2、2次以上拉客招嫖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4 | 行政处罚 | 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 | 较轻 | 1、卖淫行为未遂的; 2、引诱、容留、介绍未遂的;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以营利为目的的; 4、容留、介绍一人次卖淫,且尚未发生性行为的; 5、容留、介绍一人次以手淫等方式卖淫的; 6、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5 | 行政处罚 | 引诱、容留、介绍 卖淫 | 一般 | 以金钱、物质或其他利益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卖淫者和嫖客提供场所或者进行居间介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2、在娱乐休闲场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3、在其他公共场所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七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6 | 行政处罚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传播范围较小,且影响较小的 3、制作、复制、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运输、出租淫秽物品的“情节较轻”数量基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非法获利二百元以下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7 | 行政处罚 |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 | 一般 | 制作、运输、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数量、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数量、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向他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达5人以上的; 3、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获利五百元以上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8 | 行政处罚 | 传播淫秽信息 | 较轻 | 1、主动认识错误,及时改正,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3、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后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的; 4、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二百元以下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9 | 行政处罚 | 传播淫秽信息 | 较重 | 1、传播淫秽信息数量、获利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实际点击数一千次以上的; 3、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注册会员达20人以上的; 4、以会员制方式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达一千元以上的; 5、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信息达10人(次)以上,或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八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0 | 行政处罚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 | 一般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1 | 行政处罚 | 组织淫秽表演 | 一般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12 | 行政处罚 | 组织淫秽表演 | 较重 | 1、组织淫秽表演,有多人观看的; 2、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3、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淫秽表演的; 4、以组织淫秽表演为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个人: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3 | 行政处罚 | 进行淫秽表演 | 一般 |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自己亲自进行淫秽表演,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1、进行淫秽表演,有多人观看的; 2、以进行淫秽表演为业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4 | 行政处罚 | 参与聚众淫乱 | 一般 | 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参与聚众淫乱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5 | 行政处罚 | 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 | 一般 | 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 | 行政处罚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较轻 |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参赌人员人均赌资1000以上3000元以下或赌资总额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2、以营利为目的,摆设3台以下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参赌人员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赌资总额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 2、以营利为目的,摆设5台以下赌博机供他人赌博的; 3、三年内曾因开设赌场以外的行为被刑事处罚或六个月内曾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外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4、采取其他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个人:处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参赌人员人均赌资或者筹码对付、其他方式换算事后交割赌资5000元以上或赌资总额20000元以上的; 2、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曾因开设赌场被刑事处罚或六个月内曾因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一年内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受到两次以上公安行政处罚的; 3、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4、雇佣未成年人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为未成年人赌博提供条件的; 5、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6、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规避查处的; 7、设置赌博机的数量或者为他人提供场所放置的赌博机数量达到有关规范性文件认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8、设置赌博机容留未成年人赌博,或在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的; 9、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下的;因摆设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二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下的; 10、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或擅自发行、销售“六合彩”等其他私彩的; 11、通过计算机信息网络平台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为网络赌博提供经营管理、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条件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条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为赌博提供条件 | 较重 | 12、组织3人以上赌博2次以上或者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13、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做庄、兑换筹码的; 14、为赌博提供条件,引发其他行政、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赌博机的; 1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条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7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 赌博 | 较轻 | 1、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 3000元的; 2、参与十人以上不满二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不满 1000元的; 3、利用“赌博机”赌博,认定的赌资不满 500元的; 4、设置“赌博机”, 查实为“赌博”,认定的赌资不满 200元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1、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 3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2、参与十人以上不满二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 1000元以上不满 2000元的; 3、利用“赌博机”赌博,认定的赌资500元以上不满 1000元的; 4、设置“赌博机”赌博, 查实为“赌博”,认定的赌资 2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 5、三年内曾因开设赌场以外的行为被刑事处罚或六个月内曾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以外的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6、以“筒子功”、“三张牌”、“别十( 小九) ”、“牛牛”、“押宝”、“梭哈”、“龙游哈( 轧金花) “、“牌九”、“二八杠”、“虾儿庄”、“十三道( 十三水) ”等方式赌博的; 7、以其他方式参与赌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处五日以下拘留。 | ||||
较重 | 1、参与不满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5000元以上的; 2、参与十人以上不满二十人的赌博,人均赌资 2000元以上的; 3、参与二十人以上赌博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三千元以下罚款。 | ||||
较重 | 4、利用“赌博机”赌博,认定的赌资 1000元以上的; 5、设置“赌博机”赌博, 查实为“赌博”,认定的赌资500元以上的; 6、聚众赌博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的; 7、为赌博提供条件又参与赌博的; 8、三年内曾因开设赌场被刑事处罚或六个月内曾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处理的; 9、引诱、教唆、胁迫未成年人赌博的; 10、组织、协助他人出境赌博的; 11、国家工作人员赌博的; 12、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13、利用“六合彩”或者福彩、体彩等彩票进行地下赌博的; 14、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 15、以“筒子功”、“三张牌”、“别十( 小九) ”、“牛牛”、“押宝”、“梭哈”、“龙游哈( 轧金花) “、“牌九”、“二八杠”、“虾儿庄”、“十三道( 十三水) ”等方式赌博,每把下注超过1元,或者人均赌资超过1000元的; 16、因赌博引发其他刑事、治安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三千元以下罚款。 | ||||
18 | 行政处罚 | 非法持有毒品 | 较重一般较轻 |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的; 2、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未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
1、非法持有鸦片10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克以上不满10克的; 2、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9、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1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5克的; 2、非法持有其他毒品数量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十,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处十日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19 | 行政处罚 | 提供毒品 | 较轻 | 1、首次查获向他人(1人)提供毒品的; 2、被迫为吸毒人员购买毒品供其吸食的; 3、向他人提供毒品后及时收回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五日以下拘留。 | ||||||
一般 | 首次查获,且提供毒品的对象不超过3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拘留。 | ||||||
20 | 行政处罚 | 吸毒 | 较重 | 1、曾因向他人提供毒品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2、一次向3人以上提供毒品,或者3次以上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个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和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 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较轻 | 首次查获吸毒,有证据证明系个人自愿或因好奇吸毒的。1、首次被查获吸毒,有证据证明系被胁迫或引诱吸毒的; 2、初次吸食、注射毒品,且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的; 3、初次吸食苯丙胺类、氯胺酮等少量新型毒品的; 4、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吸食毒品且无戒毒史或者无戒断症状的; 5、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五日以下拘留。 |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处十日拘留。 | ||||||
较重 | 1、因吸毒被处罚过,后又因吸毒被查获的; 2、多次吸毒、聚众吸毒、引诱他人吸毒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