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3-03-10 09:08
字号:大 中小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通城县森林防火禁火通告》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通城县林业局、通城县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全县各乡镇、各国有林场等户外所有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实施下列行为:(一)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野炊、野外烧烤、野外吸烟和野外烤火取暖等行为;(二)禁止烧荒、烧草、烧秸秆、焚烧垃圾、烧灰积肥、烧田埂地坎、烧炭、烧马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行为;(五)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监护进入禁火区域;(六)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其它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通城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予以行政处罚;通城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鼓励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防火,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线索,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严惩,对举报者视情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者保密。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