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助推全国文明城市建设。通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城区主要路口路段多方面、多点位开展常态化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主要影响交通安全的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及标准公告如下:
三、四轮电动车 、摩托车
1、非法安装雨篷:擅自改变三轮电动车、摩托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罚款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无证驾驶: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0元、1000元、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无牌上路:驾驶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200元,记9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4、闯禁行: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闯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记1分,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5、违法载客:三轮电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500元,记3分,扣留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罚款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6、超员超载:驾驶三、四轮电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记3分,罚款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7、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罚款50元,记1分。
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罚款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8、乱停乱靠:三、四轮电动车、摩托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罚款1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
1、无牌上路:电动自行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不走非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罚款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0元。
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不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罚款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违法停车:电动自行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罚款2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4、非法安装雨篷: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椅车结构、主要参数性能和指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九项、《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罚款50元。
《咸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禁止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违反上述公告以外的交通违法行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通城县公安局
2023年11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