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强制报废的公告
日期:2024-06-1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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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杜绝问题车辆上路,彻底消除报废车辆上路行驶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范》(公安部164号令)、《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七日内车主未到通城车管所申请注销的车辆将由车管所直接办理注销。以下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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