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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42444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通城县公安局

名       称: 通城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12月01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科学精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一、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二、不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申报涉疫信息,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或不配合社区排查、隔离观察、核酸检测、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现实传播危险的。

三、被确定为密切接触者,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活动轨迹有交集或赋码管理人员,以及按规定需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和健康监测的人员,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的;被确定为密接者的共同工作和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和社区(村)防控措施的。

四、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或核酸检测中指使他人顶替、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的。

五、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虚报瞒报核酸检测结果的;不按规定张贴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

六、进出车站、医院、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宾馆酒店、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疫情防控卡(站)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执行人员登记、身份核验、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出示核酸阴性证明、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七、疫情防控期间,按照防控政策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重点场所,擅自开放、营业或变相经营的或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的。

八、临时管控区域、小区的居民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集中隔离或居家隔离期间违规接触其他人员,或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范严格居家健康监测,非必要进行外出活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

九、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十、扰乱核酸检测、集中隔离等防疫工作秩序,故意伤害、殴打、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的工作人员,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设施,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十一、故意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故意泄露、传播已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

十四、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五、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欢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各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疫情防控秩序,公安机关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通城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6日

责任编辑:通城_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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