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公安局通城县应急管理局通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通城县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0447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公安 发文单位: 通城县公安局通城县应急管理局通城县财政局
名       称: 通城县公安局通城县应急管理局通城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通城县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0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通城经济开发区:
现将《通城县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城县公安局通城县应急管理局通城县财政局
2023年1月20日
通城县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咸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咸宁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咸宁市举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广泛发动人民群众举报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通城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及奖励对象:
在全县范围内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受到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二、举报电话:110、12350或0715-4337618。
三、举报地址:通城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各派出所、乡镇应急办。
四、奖励标准:
(一)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奖励。
(二)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0元至5000元奖励。
五、奖励程序
由县人民政府安排资金,分类组织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兑现奖金。
(一)被举报人非法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立案查处并结案的,由受理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二)被举报人非法储存、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应急部门立案查处并结案的,由受理应急部门对照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单个案件线索向多个单位举报的,由第一受理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兑现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线索,有多人举报的,按举报时间先后顺序,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受奖人员领取奖励的,由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按财务管理规定把关兑现。不愿意公开身份的,奖励资金拨付至举报人指定账户或通过微信转账,并为举报人保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通城_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