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教育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子项 | 证明事项 | 法律法规依据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1 | 通城县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体检合格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 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在指定的时限内,向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申请体检。(具体流程及注意事项细看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
2 | 通城县教育局 | 教师资格认定 | 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 | 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局派出所申请开具。 |
3 | 通城县教育局 | 设立、变更、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设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4 | 通城县教育局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5 | 通城县教育局 | 分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 、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
6 | 通城县教育局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7 | 通城县教育局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8 | 通城县教育局 | 合并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
9 | 通城县教育局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10 | 通城县教育局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持民政部门开具的开户证明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11 | 通城县教育局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审批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12 | 通城县教育局 | 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 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审批—变更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地址的审批 |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 无证的国有或集体房产,由申请人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申请,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需清晰说明房屋所有权属(无纠纷)且符合办学类型。 | |
13 | 通城县教育局 | 终止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培训机构的审批 | 民办机构财务清算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 |
14 | 通城县教育局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缓学(免学)的批准 | 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诊断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 | 向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申请、出具。 | |
15 | 通城县教育局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査的初审 | 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 | 财务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申请人找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