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04205 文       号 : 鄂教师〔2017〕6号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名       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1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2月17日
各市、州、县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院校(机构):
现将《湖北省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试行)》(鄂教师〔2015〕8号)即日废止。
附件:湖北省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湖北省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培计划” 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师厅〔2013〕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机 制的意见》(鄂政发〔2012〕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鄂政发〔2015〕68号)和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是指我省实施的 “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和幼师项目、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素质提升工程项目,其主要任务是通过对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校长、园长)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和技能,提升整体素质,为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优 质师资保障。
第三条 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由中央财政和省级 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实行项目管理,专门用于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项目整体规划,建立管理机制,实施绩效考核等工作。省 教育厅负责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年度培训方案和相关管理制 度,组织项目实施和质量监控,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 责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工作。项目实行省级集中政府采购, “国培计划"中西部项目和幼师项目的年度实施方案及政府采购结果应按要求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
第五条 各市、州、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参训学员的组织选 送,协调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训机构),保障学员 往返和培训期间安全,督促学员完成培训任务及训后的跟踪培 养,指导学校开展校本研修工作;负责有关项目在区域内实施的 组织、保障工作;监管有关项目转移支付经费的使用。
第六条 承训机构负责提供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和实 践保障,制定教师考核、学员评价等相关制度;协调各地教育行 政部门和实习实训基地,加强培训过程监管,保证培训质量。承 担出国(境)培训任务的承训机构负责联系国(境)外培训机构、办理出入境手续,做好出国(境)培训学员的学习生活指导工作。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通过省级政府采购 确定符合资质的承训机构。
第八条 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对象为:
(一)全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园长;
(二)从事师资培训、管理的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三)有关培训、教学、教研机构(院校)工作人员;
(四)国家和省要求组织的援藏、援疆及其他对口支援培训 项目的相关参训人员。
第九条 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培训主要方式为:
(一)集中面授、网络研修、校本研修;
(二)基地学校(幼儿园)跟岗挂职培训;
(三)出国(境)培训;
(四)其他培训学习方式。
第十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培训项目要求,组织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报送参训学员信息。各县(市、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照各子项目学员选派条件,并充分考虑地域(学校)分布的均衡性,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或教育行政部门评审、推荐等多种方式确 定参训教师;并派出管理人员,做好学员训前动员及安全教育工 作,负责参训学员往返路途安全。
第十一条 各承训机构应按各子项目要求组织培训,认真编制和执行培训计划,不得删减培训环节,不得压缩培训学时;加强培训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妥善保存学员学籍档案、考核资料以及培训成果等;重视学员安全教育和管理,负责学员参训期间安全,做好后勤服务,为学员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 参训教师应主动接受承训机构的管理,遵守培训纪律,并按各参训项目要求完成各项培训任务。参训教师的考勤和学习情况纳入教师学期(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对参加出国(境)培训教师实行“签约承诺,违约(诺)赔偿”管理。组织参训教师出国(境)前思想教育。
责任编辑:通城_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