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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林业局包容审慎四张清单

日期:2024-06-24 09:13 字号:

通城县林业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不予处罚情形审慎执法措施依据监管措施实施层级
1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对违法行为人批评、教育;
2.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人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法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看管和治疗。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无主关过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警告、通报批评;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通城县林业局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从轻处罚情形审慎执法措施依据监管措施实施层级
1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对违法行为人批评、教育;
2.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看管和治疗。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无主关过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警告、通报批评;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通城县林业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处罚事项减轻处罚情形审慎执法措施依据监管措施实施层级
1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对违法行为人批评、教育;
2.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看管和治疗。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无主关过错,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警告、通报批评;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违法行为人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人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违法行为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警告、通报批评;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2对销售的林草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处罚不满足本表序号1中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责令改正、警告;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3对销售的林草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政处罚不满足本表序号1中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责令改正、警告;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4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林草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行政处罚不满足本表序号1中情形,档案违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责令改正、警告;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5对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不满足本表序号1中情形,超过规定日期未备案不足3个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责令改正、警告;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6对涂改林草种子标签的行政处罚不满足本表序号1中情形,货值金额不足三千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责令改正、警告;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通城县林业局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强制事项不予行政强制情形审慎执法措施依据监管措施实施层级
1对违反涉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1.责令改正、警告;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2对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行政强制不满足本表序号1中情形,但属于在首次开展经营活动后6个月内首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责令改正、警告;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3对种子生产经营相关行为的行政强制不满足本表序号1中情形,但属于在首次开展经营活动后6个月内首违《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责令改正、警告;
2.对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单位违法的单位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抽取比例和频次,且不纳入上年度合格下年度免检优惠政策中。
县级以上林
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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