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业主管部门,神农架林区林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保障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用种用苗安全,推动林草种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草种苗监管工作的通知》,我局决定开展2023年度打击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劣林草种苗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23年4月至12月(部分工作已提前下发通知)。
二、行动内容
(一)加强种苗市场监管
1.开展无证生产经营排查。一是以种苗交易市场为重点场所开展日常巡查。二是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内,对本辖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已过期或即将过期的商户进行筛选,及时提醒更新办理证件,制止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2.开展生产经营者育苗组织和监管工作。一是各地要根据当地造林绿化任务和省林业局相关文件要求,提前做好乡土树种采种和育苗组织工作。二是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为重要手段,深入育苗地,对持证生产经营者种苗选育、生产、销售等环节开展监督指导,推进标签、档案、检疫等制度落实。有油茶种苗定点生产经营机构的地区,要加强油茶种苗生产经营监管,使用“湖北林木种苗管理服务平台”对油茶种苗从穗条到造林实行全过程精准管理,督促落实“四定三清楚”规定和省外调运油茶种苗备案制度。
3.落实林木种苗质量自查。指导辖区内县(市、区)按照《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春季油茶种苗质量专项抽检 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度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以油茶造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使用的苗木为重点对象,完成林木种苗质量县级自查,并配合开展省级抽查。督促各县市区加强造林种苗作业设计管理,优先选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要对良种使用和种苗质量提出明确要求;强化种苗招投标管理,招标文件要与造林作业设计对种苗的要求保持一致,提倡就近采购,杜绝“唯价格”采购种苗。
(二)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认真贯彻执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依法打击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储存林业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假冒林业授权品种,以及销售林业授权品种时未使用其注册登记名称等行为。
(三)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一是各地要切实查处一批典型案例。2023年底前,襄阳、荆州、宜昌、十堰、孝感、黄冈、咸宁、恩施等8个市州每市州至少完成查处3起案件,武汉、黄石、荆门、随州等4市至少查处2起案件,其他市至少完成查处1起案件。参与油茶产业扩面提质增效行动的地区(武汉、襄阳、黄石、荆州、宜昌、十堰、孝感、黄冈、咸宁、荆门、随州、恩施、鄂州)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油茶定点苗圃生产经营和油茶造林项目用苗的监管,把无证无签生产销售油茶、未按造林要求使用油茶良种、造林所使用苗木来源不明(无三证一签)等行为作为典型案件重点查办。未完成案件查办任务或国家、省级交办的案件查处工作的市州,将在“双打”考核中予以扣分。
二是做好侵权假冒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县(市、区)级林业主管部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主动公开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和制售假冒伪劣林木种苗行政处罚案件的名称、被处罚企业名称或个人姓名,以及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种类、依据、结果等,接受社会监督。
(四)做好普法宣传教育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案件分析、现场咨询等形式,加大新修改的《种子法》宣传力度,营造全民参与、全社会关注的良好氛围。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对本地区各县(市、区)执法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依法规范办案。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我省重点市场侵权假冒整治工作已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好林草领域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领导,高度重视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报刊及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向社会公布林木种苗案件线索举报电话。湖北省林业局林木种苗案件线索举报电话:027-87698916。
(三)及时报送季度数据
按照国家和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请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8日前报送上一季度侵权假冒案件查处数据(结案的要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
(四)按时报送总结报告
请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及打击制售假劣林草种苗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专项行动全面总结,做好年度考核验收佐证材料的收集、整理。于2023年11月30日前将林草种苗行政执法统计表(见附件1)和总结材料报送省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总站执法科(模版见附件2)。
联 系 人:董 梅
联系电话:027-87698916
联系邮箱: 51191115@qq.com
附件:1.各市州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2.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模板
湖北省林业局
2023年8月25日
附件1
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章)
专项执法情况 | |||||||||
出动人员总计(人次) | 其中: 种苗执法人员(人次) | 组织行动(次) | 检查苗圃地及造林地(家) | 检查种苗生产经营企业(个) | 检查生产育苗大户(个) | 检查苗木交易市场(个) | 检查油茶种苗生产企业、个人(个) | ||
案件办理情况 | |||||||||
共办理案件(件) | 其中:林业综合执法机构办理案件(件) | 其中:种苗站办理案件(件) | 联合办理案件(件) | 涉案价值(万元) | 获取举报线索(条) | 无证生产经营(个) | 生产经营假劣伪劣种苗(件) | 查处违法犯罪人员(人) | |
行政案件 | 刑事案件 | ||||||||
宣传培训情况 | |||||||||
对内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情况(人/次) | 对相关企业、个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情况(人/次) | 发放宣传资料(份) | 宣传简报(篇) | 电视报道(次) | 报刊、杂志宣传(次) | ||||
附件2
总结报告模板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工作部署情况
包括通过会议、发文等部署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情况,机构和人员确定情况,工作经费落实情况等。
(二)林木种苗质量监管情况
(1)林木种苗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标签、档案、自检、检
疫等制度落实情况。
(3)造林作业设计是否对种苗遗传品质(包括良
种、 种子产地、品种等)和播种品质提出明确要求,以及是否按照作业设计使用种苗情况。
(4)种苗招投标文件上对种苗的要求情况、评标方式
情况。
(5)种苗交易市场和电商平台管理情况。
(三)案件查处情况
包括林业综合执法机构联合执法情况,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公布情况,林木种苗违法案件查处数量、罚没金额、案件公开情况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类型:
(1)无证生产经营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
(2)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情况;
(3)无标签和使用说明销售种苗、标签填写不规范或者涂改标签的情况;
(4)未建立种苗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档案不齐全的情况;
(5)应当使用良种而未使用良种的情况;
(6)未审先推、抢采掠青、破坏林木种质资源的情况;
(7)侵犯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情况;
(8)其他林木种苗违法情况。
(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情况
包括实施细则、抽查方案制定、工作开展情况等。
(五)林木种苗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情况
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具体包括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装备、执法能力等;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班名称、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授课老师、培训人员数量及培训效果等。
二、经验和做法
在强化市场监督、提升种苗质量、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突出经验和先进做法。
三、存在的问题
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写明,并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
四、意见和建议
包括对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双打办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