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林业局柔性执法从轻处罚四项清单 单位:通城县林业局 | |||||
序号 | 实施单位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从轻处罚情形 | 备注 |
1 | 通城县林业局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
2 | 通城县林业局 |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或造成林地毁坏的行政处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
3 | 通城县林业局 | 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
4 | 通城县林业局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七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按规定取得许可。 | |
5 | 通城县林业局 | 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未造成危害后果。 | |
6 | 通城县林业局 | 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九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主动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积极采取措施完成任务并验收通过的。 | |
7 | 通城县林业局 | 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十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
8 | 通城县林业局 |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
9 | 通城县林业局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
10 | 通城县林业局 | 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行政处罚 | 《湖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次违反同一法律规定; 2、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 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