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引号 : 011356029/2021-2617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林业 发文单位: 湖北省林业局
名       称: 《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1修订)>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年05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一、标准修订的背景
现行标准于2010年5月制订发布试行,到目前已满10年时间,期间,林业行政职能和执法管理形势发生许多变化,特别是裁量标准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大都进行了修订,涉及条款有较大变化,且新出台了几部地方性法规,如《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等,需要对标准进行修改完善。此外,现行标准没有列入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处罚,本次修订时一并增加。
二、标准修订的具体内容及依据
(一)野生动物保护部分(原第1~9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6年修正)、《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8年修正)修改,增加4项(新增1~4),删除1项(原第4项);野生植物保护部分(原第10~13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对处罚依据作部分修改。
(二)自然保护区管理部分(原第14~18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版)对处罚依据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删除原第17项中的“开矿”(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关于《神农架国家公园保护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原标准未涉及,待省政府发文确定执法机构后再行增加;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待条例修订完善后再行增加。
(三)林木种苗管理部分,对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设定的14项(原第19~32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设定的3项(原第35~37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6年修订版)增加到27项(第22~48项,原第19项分为第25、26两项,原第20项分为第27、29、30三项);将依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设定的两项(原第33、34项)保留。
(四)林政资源管理部分改为森林资源管理部分(第51~58项),并将涉及《森林法》的相关内容(含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标准)按新修订《森林法》进行调整,其中两项(第53、56项)增加《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相关内容;根据新修订《森林法》删除非法运输木材和非法经营加工木材两项(原第41、43项);根据《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新增两项(新增15、16);取消《森林法实施条例》与新修订《森林法》不一致的内容,根据《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修改相关处罚条款及自由裁量标准(第56项)。
(五)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防治检疫部分,根据《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16年颁布)新增6项(新增17~22)。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新增的森林防火部分,增加森林防火行政处罚共6项(新增23-28)。
(七)根据新修订《森林法》和《种子法》新增的综合管理部分,增加1项(新增29)“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八)增加附录,列明本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及版本。
三、实施时间
《标准》自2021年5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
责任编辑:通城_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