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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日期:2025-01-17 16:10 字号:

序号事项名称行政执法职权类型执法依据承办机构执法范围
1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社会团体
2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3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基金会
4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社会团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6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基金会
7公开募捐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慈善组织
8慈善组织认定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二款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慈善组织
9对社团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社会团体
10对社团不按规定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社会团体
11对社会团体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社会团体
12对社团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范围开展活动、违反规定强制发展会员等行为的处罚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一)超出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范围开展活动的;(二)违反规定强制发展会员的;(三)重大活动未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四)不按规定参加接受年检的;(五)登记证书遗失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六)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机构、财务管理规定的;(七)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该备案的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其中属前款(一)、(二)、(三)项情形或年度检验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未纠正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社会团体
13对县管行业协会内部管理混乱或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2005年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八条对于内部管理混乱或一年内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撤销登记。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行业协会

15对县管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17号)第四十条社会团体变更负责人时,原社会团体负责人或有关工作人员拒不办理移交手续,非法持有社会团体证书、印章或相关资料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移交,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非法持有的证书、印章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社会团体
16对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17对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等违反登记管理条例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18对县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不合格、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27号)第九条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19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或者符合注销条件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一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基金会
20对基金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按宗旨、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年检、未按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基金会
21对社团年检不合格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撤换直接责任人员:(一)超出核准登记的活动地域范围开展活动的;(二)违反规定强制发展会员的;(三)重大活动未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四)不按规定参加接受年检的;(五)登记证书遗失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六)违反本办法有关组织机构、财务管理规定的;(七)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应该备案的社会团体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其中属前款(一)、(二)、(三)项情形或年度检验不合格,经限期整改仍未纠正的,登记机关可以对该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社会团体
2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行政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23对基金会年检不合格、不参加年检或是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处罚行政处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5年民政部令第30号)第八条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在整改期间,登记管理机关不准予变更名称或者业务范围,不准予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第十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并向社会公告。第十一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基金会
24对违反有关行业协会财务管理的规定,违法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财务凭证,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处罚行政处罚《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2005省政府令第284号)第三十七条行业协会违反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规定,违法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财务凭证,或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暂停活动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业协会出租、出借登记证书、印章,或者侵占、私分、挪用行业协会资产,违反规定向会员收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暂停活动整顿、并可以建议行业协会依据章程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行业协会
25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
26对基金会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四条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基金会
27对社会团体的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217号)第三十四条社会团体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验。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验不得收取费用。县民政局社管和慈善股全县社会团体
28婚姻登记中心行政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章第一千零四十九条、一千零七十七条、[行政法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地名事务股通城县
29养老机构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民政局)全县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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