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承诺方式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
1 | 县民政局 | 农村福利院法人登记 | 明确其举办单位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民政部门业务指导 | 《农村特困供养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 《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主办机关)举办的,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供养服务的公益性机构。符合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设立行政许可。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其举办的供养服务机构,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 民政局 | 县机构编制办公室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