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地方部门平台链接   >   部门信息公开平台   >   县民政局   >   政策   >   规范性文件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城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1-22066 文       号 : 隽政办函〔2021〕11号

主题分类: 应急管理 发文单位: 通城县民政局

名       称: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通城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7月05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8

(此件公开发布)

通城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坚决保障全县水运领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开展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深入排查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及时消除各类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保持我县水运领域交通安全稳定态势。

二、目标任务

全面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强化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整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不到位、船舶管理混乱、船员无证上岗、自用船舶违规作业、消防救援设施不全等水上交通安全隐患问题,健全完善水上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构建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长效机制,确保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率和整改率达到100%,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清理,摸清家底(20216月底前)

1.各乡镇负责完成属地船舶登记,建立台账(登记船主姓名证件及联系方式、船舶购置时间、船舶停泊地点和驾驶人员信息),核发、标记船名号,标明限载人数和“禁止捕捞、营运”字样;坚决取缔自用船非法载客问题;完成属地水域内宣传标语(牌)、横幅张贴工作;加强库区巡查,监督船舶依法依规运行,与库区居民签订安全责任状,协助组建船舶客运运营主体单位。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渔船管理,做好渔船检验移交准备工作,对移交渔船进行清理造册,规范整理渔船档案资料,确保渔船档案、证书和实船一致;明确渔船作业期和作业时间段,清理电捕、筏钓、网捕等非法捕捞设施,打击渔船超员作业、从事非渔业活动等行为。

3.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落实对县内漂流、水上游乐项目的统计检查工作。

4.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全县旅游景点内涉水餐馆、商店统计检查工作。

5.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指导督促各水库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协助县防汛办和县应急管理局做好水库防汛抗旱调度工作,加强县管水库库区巡查,负责所辖水域内的水事违法违规事件的查处;负责联系河湖长制成员单位,指导协调乡镇河湖长制工作,督促乡镇河湖长制办公室加强所管辖水库和河流等水域的保洁、日常管护和安全监管工作。

6.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查落实客运船舶证件和救生、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完成航道航标和船舶GPSAIS维护工作,更新船名号牌、乘客须知和警示牌内容等,协助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建水上运输运营公司。

7.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自用船的安全管理工作。

8.县城发集团负责做好经营范围内涉水景区游览设施、游览景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重点整治,消除隐患(2021630日—1030日)。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整治行动,重点整治辖区水域内下列行为:

1.依法查处不按国家法规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运营和不按规定乱停放船舶的行为;对证书不全、安全措施保障不全、未按规定登记和标示的船舶进行集中停放管理。

2.依法查处自用船舶载客和使用钓鱼筏、电鱼、网箱养鱼等非法行为,打击渔船超员作业和从事非渔业活动行为;督促所有渔船在主汛期及禁渔期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出航捕鱼。

3.依法查处不符合要求或未备案的外地船舶进入通城水域。

4.依法查处水上漂流及游乐项目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5.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行为。

6.依法查处非法运输、储存汽油等危险品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通城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同时由湖北通城大溪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牵头成立大溪国家湿地公园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专班。县财政调拨专项治理工作应急资金,相关部门筹措必要工作经费,并将基本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忧患意识,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责任,严格执法。进一步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经营等水上违法行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台账,指导和督促企业及有关责任单位按要求落实整改。对失职、渎职和工作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总结经验,加强宣传。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报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总结典型先进经验,促进工作长效开展。充分利用网络媒体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争取群众支持配合;对隐患整治不认真、走过场的经营者,责令停产并予以曝光。

附件1


通城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舒昌俊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刘亚斌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副 组  长:周益斌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三明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郭晓富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吴 彤   县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成     员:罗  毅   县城发集团总经理

胡敏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勇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皮四光  县文旅局副局长

胡 昊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红光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熊 军   县水利和湖泊局党组成员

李文坦  县地方海事局局长

各乡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红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昊、李文坦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日常工作。彭涛滔同志为联系人,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全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有关工作。

附件2

通城县乡(镇)生产生活船舶责任书

本人保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履行以下承诺:

1.保证本自用船仅限于自用,不出租、不将船舶交给无证或 未经水上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操作。

2.保证不在禁捕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船舶载客、载货营业性水路运输。

3.保证本船搭载人数不超过核定载人数(含操作者本人)。

4.保证本船在航线范围内航行,航行时遵守水上交通秩序管理。

5.保证不在雷雨大风、大雾、台风、洪水等恶劣天气和水文条件下航行。

6.保证自觉接受各级政府、村(居)委会的监督管理。

7.保证在未取得船名牌、航线以及未参加水上安全知识技能培训前,不使用自用船参与家庭生活生产活动。

8.保证本船安全质量,对本船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

本人承诺自觉接受村(居)委会对本人采取的批评、教育、停航、经济惩罚等措施。若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事故的,愿意承担一切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村(居)委会负责人:        自用船所有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3

通城县乡(镇)生产生活船舶名称管理规定

为统一规范我市生产生活船舶的管理,现对我市核发的生产生活船舶的名称、船名牌和印章的式样进行统一的规定:

一、船舶名称

统一使用“县名+乡(镇)名++XXXX”,船舶名称流水号从0001开始。例如:通城县四庄乡第一艘自用船,其船舶名称为:通城四庄自0001

二、船名牌式样

配备一式两块船名标志牌,规格采用长300mm×225mm矩形,铝合金或铝质材料,白底蓝边蓝字,汉字为规范简化字,字体为方正姚体,阿拉伯数字为等粗线体,书写居中排列,船名在上。

通城四庄自0001

限载X


三、安装位置

有舱室船舶对称安装在驾驶室上层建筑左右舷舱壁的适当显著位置;无舱室船舶对称安装船中两侧适当显著位置。

四、印章式样

证书核发章,圆型,直径Ф38mm通城县XX乡(镇)生产生活船舶管理专用章,字体为宋体。


附件4

通城县乡(镇)生产自用船舶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日期:   年  月  日

船舶名称编号


所在乡镇


船舶所有人

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船舶用途(耕作、出行、养殖等)


材质(钢、铝、木、塑胶纤维等)


建造或

购置日期


船长

船宽

型深

动力类型

(机动/人力)


主机功率

千瓦

核载人数

救生设备

救生衣         件

消防没备

灭火器       个

救生圈         个

活动航线或范围(起点至终点)


操作人员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所在村

(社区)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所在乡镇

(街道办)

审批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8日印发

1




责任编辑:通城_民政局

附件: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