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1-26506 文       号 : 隽政办发〔2021〕12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通城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3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通城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做好我县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工作,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提升土地使用效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ﻪ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文件施行前,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且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出让年限不到法定最高年限(50年)的工业用地项目。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准予办理续期手续:
1.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鼓励类、限制类产业和项目的。实际用途属于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等政策允许继续按工业用地使用的现代服务业的,由县发改部门按鼓励类进行确定;实际用途属于建筑业等的,由县发改部门按允许类进行确定。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等要求的。
3.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类(鼓励发展类)或B类(允许发展类)的。以上等级原则上为续期办理时起最近三年评价中的最低等级(下同),若三年内评价等级呈上升态势,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可重新确定适用等级。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准予办理短期续期手续:
1.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内限制类产业和项目的;
2.通城经济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范围内,虽属淘汰类产业,但被列入转型或产业提升改造项目的,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出具意见并经县科经部门认定后,可在整改期限内予以短期续期;
3.实际用途与原批准的工业用途不符,或因产业调整等原因暂时空置的;
4.虽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但近二年内无拆迁计划的,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出具意见后,可予以短期续期;
5.已列入征地拆迁计划的宗地,暂不实施征地拆迁的,经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认定后,可在征地拆迁计划实施前给予短期续期,续期年限由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认定;
6.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类的;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D类,并征得县科经部门同意续期书面意见的;
7.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手续:
1.已被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淘汰类产业项目;
2.连续三年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D类且属于工业园区范围外的;
3.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
4.已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5.超过整改期限仍未整改到位的;
6.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不予办理的其它情形。
二、续期年限
(一)符合续期条件,准予办理续期手续的,续期年限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年(已出让20年),同时,与原合同签订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不得超过50年。
(二)符合短期续期条件,准予办理短期续期手续的,续期最高年限按以下情况认定: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鼓励类或限制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B类的宗地,一次最长为5年;
2.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鼓励类或限制类,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C、D类的宗地,一次最长为3年;
3.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为限制类的宗地,一次最长为3年;
同时,续期年限与原合同签订年限及多次续期后的累加年限不得超过50年。
(三)续期出让年限起算点以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时间为准。
三、收费标准
(一)标准续期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出让金基数为按照不低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地价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地价的差额,在出让金基数上再按联审确定的续期年期,按照不同年期进行修正。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续期出让金缴款通知书,续期出让金应一次性交付。
(二)对发展前景好且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等级为A、B类的宗地,可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相关优惠政策。
(三)土地续期出让金按整年收取;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收取。
四、办理程序
(一)提出申请的时间
1.续期申请提出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出让年限届满前一年。
2.同一土地证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到期时限,较晚到期的部分宗地尚不满足续期申请时限条件,但到期时限与最早到期时限相差在5年内的,可一并提出续期申请。新续期后的证内各部分宗地到期年限应保持一致。
3.同一企业、同区块范围内存在多本土地证的,在最早到期地块符合续期时限条件时,对其他尚不满足续期申请时限条件的宗地,可按前款规定办理,新续期后各宗地终止年限应保持一致。
(二)联合审查的内容。在办理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手续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先取得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乡镇同意续期的书面意见,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织联审,会同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县生态环境、县科经等相关部门和乡镇对该宗地及其产业、经济效益、城乡规划情况、征迁情况等进行联审,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提出申请的资料:
1.申请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续期(临时延期)报告。报告应注明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号、土地使用权人、宗地坐落、使用权到期日期、本次申请续期面积、申请续期年限等内容。
2.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发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县生态环境、县科经等相关部门和乡镇对该宗地及其产业、经济效益、城乡规划情况、征迁情况等的审核意见。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涉及企业已注销的,提供相应的工商证明)。
5.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出让合同。
6.现状地籍测绘成果。
7.共有权人同意续期的法律具结书。
8.其它相关资料。
以上2—5项可由审批部门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平台获取。
(四)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并经县政府同意续期的,需就该土地使用权出让续期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续期的出让方式为协议出让。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土地使用权续期(或临时续期)出让合同。
(六)按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及相关规费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予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受让人凭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相关资料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原土地证注销登记并申领新的不动产权证。
五、不予续期及到期未申请续期的处置办法
经审核认定为不符合续期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书》。
经审核不予续期和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将由出让人按出让合同约定予以依法收回;出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对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评估补偿,对其地上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本价折旧后补偿。
对符合不予办理续期手续第3款、第4款条件,但符合准予办理续期手续第1款条件的,在通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宗地所在乡镇与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并及时办理土地证注销后,可在通城经济开发区或宗地所在乡镇置换同等价格土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六、特殊情况下续期申请人主体资格认定及续期年限的相关规定
(一)原土地使用权者为自然人的工业用地申请续期的,同意以个人名义继续办理续期手续,续期年限为2年,收费标准参照D类企业标准执行。
(二)原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并已注销,且土地使用权年限已届满无法完成转让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性质为非法人企业的,由原企业全体经营者提供注销证明并由县税务部门出具契税缴纳的相关证明后,可以全体经营者名义进行续期手续,续期年限为2年,收费标准按D类企业标准收取。
2.企业性质为法人企业的,由原企业全体股东提供注销证明并由县税务部门出具契税缴纳的相关证明后,可以全体股东名义进行续期手续,续期年限为2年,收费标准按D类企业标准收取。
3.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注销前事实已转让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原企业开办者按前两款规定办理续期手续,续期年限为2年,收费标准按D类企业标准收取。续期完成后,按土地转让规定办理过户登记。上述企业注销包括企业投资入股、分立合并、母子公司间资产转让。
(三)原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司法拍卖程序的,由破产清算小组或抵押权人在经法院确认即将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后,以原企业的名义作为续期主体办理续期手续,续期的到期年限按续期后有效期2年确定,收费标准按D类企业标准收取。如遇清算时间较长,或已进入重整、和解程序的,经法院认定后可适当延长,但续期后有效时间最高不得超过5年。续期完成后,由法院凭续期《批准通知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
(四)上市培育企业要求延长年限的,收费标准可按本办法操作。
(五)已列入创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经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确认后,可按确认时间提前申请续期,收费标准可按本办法操作。
七、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则从其规定。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监察委,县法院,
县检察院。
通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印发
责任编辑:通城_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