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通城县民政局及二级单位(婚姻登记处、民政综合执法大队、社会救助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通城县民政局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数量:局机关6人,婚姻登记处6人,民政综合执法大队8人、社会救助中心8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1人。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通城县民政局 | 0 | 0 | ||||||||||||||
合计 | 0 | 0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数量 | 撤销许可数量 |
通城县民政局 | 41 | 37 | 37 | 0 | 0 |
合计 | 41 | 37 | 37 | 0 | 0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通城县民政局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 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行政备案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宗数 | 涉及金额(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数 | 宗数 | ||
通城县民政局 | 0 | 0 | 181 | 0 | 0 | 430049 | 11675.88 | 11008 | 0 | 0 | 0 | 0 | 541238 |
合计 | 0 | 0 | 181 | 0 | 0 | 430049 | 11675.88 | 11008 | 0 | 0 | 0 | 0 | 541238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行政确认:结婚登记1917对、离婚登记751对、收养登记18例,各类民政对象认定8322人次。
行政给付:临时救助资金给付1030人次、特困供养对象资金给付27633人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资金给付3436人次、孤儿生活补贴资金给付463人次、高龄补贴资金给付101017人次、长寿津贴资金给付297人次、城市低保资金给付30160人次、农村低保资金给付228714人次、救助站救助资金给付672人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给付72189人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给付63921人次,其他社救对象救助资金给付517人次。
行政检查:社会组织年检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154次;养老机构各类行政检查27次。
行政许可: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等37宗。
依据:《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省民政厅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监测预警和认定救助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2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3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无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