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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来源: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期:2021-04-14 09:35 字号:

机构名称:通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机构地址:银山广场沙堆路与广场南路交汇处(老年大学往里走200米)

机构电话:0715-4322671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负责人姓名:樊小珍

机构职能


第一条根据《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文2019〕11号)和《中共通城县委、通城县人民政府关于通城县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隽发〔20192,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落实县委工作安排,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政策,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和谐劳动关系相关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主管全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对中央、省、市在隽和县属单位实施劳动监察,组织查处重大案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统筹实施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依法处理县管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负责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政策,统筹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推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资格、职(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落实全县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建立全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监督检查企业劳动标准政策和劳动定额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拟订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及补充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制度。参与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预决算和基金预算的执行,负责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拟订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创业带动就业。承担就业形势分析研判、失业预测预警工作,保持就业形势稳定。指导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加强区域人才合作和交流。负责全县职业能力建设工作。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技工学校和民办培训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人事股)。负责政务工作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重大事项的督办;负责重要文件、综合汇报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文电、建议提案办理、信息综合、信息公开、机要、保密、档案和精神文明等工作;负责信访维稳、综合治理、应急工作;负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资福利、年度考核、党建、纪检、监察、工会、计划生育、干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和管理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督股。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参与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养老、失业、工伤)和就业专项资金预决算草案、专项资金分配和汇审、保险基金计划审核申报和资金支付、保险基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工作;参与拟订全县社会保障基金、就业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监督全县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拟订全县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制度,受理投诉举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归口管理有关信息统计工作;拟订并实施局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并实施部门经费预算;监督检查所属各事业单位经费及专项资金收支活动,参与内部审计工作和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事业经费报账、记账及票证购领、核销工作;组织管理所属各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制定并实施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三)政策法规与劳动关系监察仲裁股(信访办公室)。承担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实施普法和依法行政,牵头承担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管理局法律顾问;开展政策研究。负责人社信访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信访动态、开展信访工作调查研究、督办重要来信、来访案件。指导全县劳动关系政策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负责县属企业裁员报告和企业改组的职工安置方案审核;承办集体合同审查登记工作;综合协调县直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县属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工作;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承担县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劳动保障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查处和督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县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承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股。综合管理全县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各级各类专家选拔、推荐、管理相关工作;负责相关人才科研资助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全县博士后产业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申报、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改革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评委会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和聘任管理工作。

(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承担全县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承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按照权限承办考核结果备案;指导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奖励工作,并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奖励工作;按照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备案、事业单位人员交流调配工作。

(六)工资福利股。落实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政策、标准和调控措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秩序规范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各类津补贴制度;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管理和工资年报统计工作。

(七)社会保险股。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养老保险、补充保险和工伤保险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订养老保险、补充保险和工伤保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承办养老保险、补充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工作;办理县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条件审批;负责全县特殊工种年限的报批;组织非因工伤残人员退休的病残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落实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办理审批手续。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受理全县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承办全县工伤事故的受理、核查、认定、赔付等工作,负责工伤政策法规宣传。

(八)就业促进与职业能力建设股。落实城乡劳动者就业政策;依法监督就业资金管理和使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督促人力资源市场政策的实施,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规划管理工作;协调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和计划;督促有关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的落实;指导、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就业创业方面相关事项。承办全县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和职业能力开发、培养、评价和激励政策,组织实施全县技工院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工作。承担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承办人力资源机构、技工学校、培训机构申报及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县职业技能大赛。

第五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21。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六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通城县委、通城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3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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