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社局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第二批)
日期:2022-07-12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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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承诺方式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镇)、街道级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1 | 通城县人社局 | 1.自有场所的房产证明或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场所租赁协议;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3.人力资源服务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证明;4.具备办公条件、设备。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县人社局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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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城县人社局 | 1.学校负责人(校长)、管理人员、教师的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资格)等级证书;2.学校专职财会人员,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资质;3.办学场所的房产证明,租赁的不少于3年的场所租赁协议;4.教学设施、设置属于自购/租赁/赠与,购置(租赁、赠与)手续完备。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三)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县人社局 |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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