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通城县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26529 文       号 :

信息分类: 规划信息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2022年通城县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2年08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我县深入有效实施,根据国家、省关于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要求,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开展第三方评估,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第三方评估范围

按照有关规定,2022年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第三方评估:

(一)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2020年以来制定出台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等,每单位选取2份政策文件;

(二)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自我审查制度机制及开展自我审查情况;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情况综合评估;

(四)评估结论及相关建议。

二、第三方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二)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三)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的政策措施,是否及时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四)是否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是否开展定期评估并对政策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对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应当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此前做出的审查结论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

(二)政策措施出台后是否产生新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三)法律法规政策变动情况对政策措施实施的影响;

(四)对评估发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提出调整建议。

三、第三方评估机构条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在法学、经济学、公共政策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拥有专业的研究团队,具备评估所需的理论研究、数据收集分析和决策咨询能力;

(三)在组织机构、人员构成、经费来源上独立于政策制定机关;

(四)与所评估的政策措施无利害关系;

(五)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社会信誉良好;

(六)具备评估所需的其他条件。

四、第三方评估程序方法

第三方评估机构要根据《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和本方案要求,组建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方案,明确具体的评估目标、内容、标准、方法、步骤、时间安排及成果形式等,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专业规范、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可以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网络调查、实地调研、舆情跟踪、专家论证等途径,汇总收集相关信息,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了解真实情况,综合运用定性评估、定量评估、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方式方法,对政策措施深入进行研究分析,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结论、意见建议、评估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参与评估工作人员的签名、评估机构盖章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五、评估成果验收和运用

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第三方评估工作,加强跟踪管理,督促评估机构保质保量按期完成评估工作任务。评估结束后,组织对评估报告及评估工作情况进行验收。对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履行成果交接、费用支付等手续;对不符合评估方案要求的,可以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第三方评估机构限期补充评估或者重新评估。

评估成果所有权归联席会议办公室所有。未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许可,第三方评估机构和有关个人不得对外披露、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相关成果。

评估成果作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评价制度实施成效、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引入第三方评估是公平竞争审查部际联席会议鼓励支持的创新性工作,是提高审查质量和效果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同体监督”的有效途径。各成员单位要增强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按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第三方评估工作。

(二)明确分工。县公平竞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组织第三方评估方案实施,负责选择确定第三方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协议,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督办。县公平竞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做好政策措施清理工作,主动、全面、准确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全面开展自我审查,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供2020年以来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清单。

(三)严格审查。第三方评估是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辅助机制,主要是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参考依据,借此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效,而非替代政策制定机关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担当起公平竞争审查的主体责任,既要运用好第三方评估成果,又不得以第三方评估代替自我评估。坚持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一律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一律不得提交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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