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第十期)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28168 文       号 :

信息分类: 食品监管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2024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第十期)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2024年通城县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第十期

序号

抽样编号

检验报告编号

食品名称

生产日

/批号

不合格项目

被抽样单位

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生产者

环节处置情况

1

XBJ24421222491942150

№: F24070525

生姜

2024-07-13

噻虫胺 mg/kg

通城县江寒购物超市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10公斤,货值139.6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其他),召回:0(其他),下架:0(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夏橙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第(三)项,第十七条(一)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2

XBJ24421222491942182

№: F24070552

香蕉

2024-07-15

腈苯唑 mg/kg 

中百仓储咸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通城店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34.5公斤,货值447.32元,已销售34.5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其他),召回:0(其他),下架:0(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夏橙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第(三)项,第十七条(一)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1.5万元



3

XBJ24421222491942251

№: F24075181

红糖馒头

2024-07-16

糖精钠(以糖精计) g/kg 

通城县夫妻包子铺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10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其他),召回:0(其他),下架:0(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红糖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第(三)项,第十七条(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4

XBJ24421222491942291

№: F24075190

白面馒头

2024-07-16

糖精钠(以糖精计) g/kg

通城县北方老面包子馒头店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10公斤,货值80元,已销售10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其他),召回:0(其他),下架:0(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白面馒头已全部销售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第(三)项,第十七条(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5

XBJ24421222491942724

№: F24070835

香蕉

2024-07-18

噻虫嗪 mg/kg

通城县通果源水果店

一、产品控制:当事人购进8.5公斤,货值84.66元,已使用8.5公斤,库存0(其他),封存:0公斤(其他),召回:0公斤(其他),下架:0公斤(其他)。二、未完全召回原因:该产品香蕉已全部使用完,无法召回。三、原因排查:当事人是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标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四、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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