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29786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食品监管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名       称: 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有效性: 有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通城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咸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具体分级与报告标准见附件9.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通城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其中达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通城县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我县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我县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特别重大和重大、较大事故的,在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一般及以下事故,积极配合事发地政府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本县内跨乡、镇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政府提出请求,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县政府指示具体组织协调。
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适用于本预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5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平急结合,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协调联动、群防群控。
2.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指挥部设置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政法委、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林业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县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县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1.3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县指挥部各项部署,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发布、考核评估等职责;负责督促检查各乡、镇和部门落实县指挥部有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决定事项,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向县委、县政府、县指挥部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现场指挥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类型、性质等在事发地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或派驻县级前方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事故调查、危害控制、医疗救治、检测评估、维护稳定、新闻宣传等工作组和专家组,县指挥部现场工作组职责见附件9.3。结合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可调整指挥部成员单位并调整专项工作组。
2.2乡镇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参照县级组织指挥体系,设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等,做好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由相关行政区域
人民政府或相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县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乡、镇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相关乡、镇市场监管所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请求。
2.3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结合实际设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本单位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对工作。
3.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风险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治理,消除隐患。
3.2风险监测
县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教育、科经、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制定并实施本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县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依职责对本系统、本领域食品安全风险因素进行监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农业农村、发改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教育、科经、农业农村、发改、林业等食品安全监管部
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通报。
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县卫生健康局应当会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3.3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接到征兆信息后,应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预警信息层级,启动相应预警。
3.4预警分级
按照食品安全风险可能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将预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威胁程度特别严重,预计可能会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威胁程度严重,预计可能会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威胁程度较重,预计可能会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威胁程度一般,预计可能会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5预警信息发布
一级为最高级别,一级、二级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三级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四级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粮食、林业等部门根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风险监测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风险隐患的食品,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指挥机构报告。
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车等工具和平台向社会公告。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类别、级别、区域和场所、起始时间、食品品种、警示事项、影响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
建立预警容错免责机制,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预警偏差或失误,可予以免责。
3.6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防范性措施:
(1)开展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以及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进行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和评估,预估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2)发布风险提示。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向社会公
告避免或减轻公众健康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知识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加强应急值守。及时收集、核实、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相关的信息。
(4)控制危险产品。控制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包括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下架、召回不安全食品。
(5)管控相关场所。关闭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场所,限制使用易受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的场所,防止事故进一步蔓延扩大。
(6)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7)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相关防范性措施。
3.7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分析研判,预测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解除预警,终止有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信息来源
(1)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单位,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等单位,下同)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监管部门通报的信息及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境外、县外通报本县的信息;
(7)其他渠道获得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3报告时限和程序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市场监管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接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卫健等有关部门。
信息报送时限另有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
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卫健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卫健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工作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同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通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
(6)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市内其他县(市、区)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市场监管局及时向相关县(市、区)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7)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影响到境外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境外涉我县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以及
个人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危害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部门报告或通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救治单位、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食品安全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随时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5.应急处置
5.1先期评估
收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先期分析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响应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受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提出是否需要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形成评估报告,按照要求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4)事故现有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5)现有收集数据信息的可靠性,评估结果的不确定性。
5.2先期处置
乡、镇及以上有关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要求上报和通报事故信息,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和事故调
查,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1)开展救援。对因事故受到伤害的人员实施救治。
(2)保护现场。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封存发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堂或操作间。
(3)初始调查。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事故展开初步调查,及时对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并及时上报。
(4)公开信息。相关部门在完成初始调查后,视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和说明。
(5)维护治安。
5.3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如事故不良影响当即消除,经评估不影响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可视情不启动应急响应。
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立即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当食品安全事故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响应组织应对。对涉及面广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启动县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
四级。
原则上,县级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工作组指导协调下,由县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领导担任。
县级二级响应由县指挥部指挥长或县领导决定启动。县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处置应对。
县级三级响应由县指挥部或指挥长决定启动。分管县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处置应对。
县级四级响应由县市场监管局或其他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启动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事发地乡、镇党委、政府处置应对。
启动县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的,应报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备案。
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中,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时,乡、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应适度启动或调整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不低于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
乡、镇应急响应级别参照县级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5.4响应级别调整
对在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全县性重要活动期间或
地区间、学校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防控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方面开展应急响应级别评估,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对在敏感地区(场所)、敏感时间或应急处置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贫”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并难以控制的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对采取措施后影响范围缩小、形势好转的,且经充分研判认定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应及时降低响应级别。
5.5指挥协调
需由县政府组织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方按以下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初报情况。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及有
关部门初步调查情况,县人民政府进行综合评估并视突发事
件的严重程度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初步情况。
(2)启动预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在事件发生后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关处置。县人民政府根据研判,需要启动较大级别(III级)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启动县级相关应急预案,对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明确的应急处置要求,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3)现场指挥。县指挥部负责人或由县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督导、指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指挥部直接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指定现场应急指挥官,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应急保障。县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提供应急保障。必要时,调用其他地方人力,征用单位和个人的场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资等,用于应急处置与救援。
(5)组织协调。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多层级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的,其指挥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上级指挥机构从全局角度对现场指挥机构提出要求,下达命令。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上级指挥机构确定的处置原则和命令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下达现场处置指令,组织、协调和落实现场处置的具体工作。
(6)食品安全事故引发次生、衍生其他食品安全事故时,由社会危害程度大的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协调。社会危害程度一时难以确定的,由参与处置的有关各方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7)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向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加强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6医学救援
卫生健康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当
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患者进行救治,必要时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和建议,做好患者的心理辅导。
5.7危害控制
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涉事相关场所;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和场所,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
5.8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
卫生健康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当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会同同级
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保护现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完成后,调查结果
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7个工作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同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报告,并向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要监督生产经营者对事发现场进行卫生学处理,包括对事发现场的清洗消毒、对有关物品的无害化处置,对生物样品、可疑中毒食品及其原料、相关物品样品的采集等。
5.9应急检验检测
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食品样品进行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国家认证认可检验资质的单位或者专门技术机构进行检验检测,专家组对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对于暂无检验标准或方法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建立新的检验方法。事发单位及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无偿提供检验检测或技术鉴定所需样本。
5.10维护稳定
公安机关要加强事发地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制假售假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援助服务等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11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咸宁市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指挥部或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和组织专家解读、解释和说明等多种形式,借助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等多个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澄清谣言传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做好舆情监测和舆情预判,根据事故性质组织专家开展食品安全专项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消除不必要恐慌,确保社会稳定。
5.12应急结束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完全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由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的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和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后期工作
6.1事故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应按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分工协作的原则,统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提高事故调查处理的工作效率,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故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故责任,研究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及时介入调查。
6.2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质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及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事故的发生经过(起因)、事故性质、事故影响、所采取的应急措施评估、事故责任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6.4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4.1表彰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6.4.2责任追究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预案要求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信息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队伍,加
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专业技术和科研机构要提升快速检验检测能力,建立快速检验绿色通道,及时准确提供技术数据。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2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并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必要经费保障工作。
7.3医疗急救机构
各急救中心(急救站)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急救,配备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必备的医疗设施设备,按规范做好病人转运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开展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执行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任务的交通工具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5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加强对
食品安全监管和专业技术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每2年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故: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
8.2预案管理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受理,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按
要求组织预案演练,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级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抄送上级和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应与本预案保持一致。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0日印发的《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9.附件
9.1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与报告标准
9.2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9.3县指挥部现场工作组职责
9.4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
9.1
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分级与报告标准
根据《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咸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通城县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事故分级 | 评估指标 |
特别重大 | 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
重大 | 一次性食物中毒10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及以上死亡病例。 |
较大 | 一次性食物中毒100例及以上,或出现1-9例死亡病例。 |
一般 | 一次性食物中毒30-9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
注:分级标准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统筹指导协调食药安办相关成员制定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协调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互联网宣传管理,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县委政法委:发挥平安建设协调机制作用,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协调、督促政法单位依法办理重大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综合救援工作;指导县(乡、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指导相关应急预案的制定。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纳入县级重要商品储备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物资进行管理;以县级重要商品储备为依托,会同县商务局、县财政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所需物资的应急保障;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
县教育局:建立和完善中小学及幼儿园食品安全事故的
应急处置机制;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负责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组织应急处理。
县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宗教场所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测、预警与处置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维护事故现场救治秩序和交通秩序;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组织、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
县民政局:参与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应急处置,负责救助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群众。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必要经费保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人事人才、工伤待遇等政策,指导做好应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有关表彰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等工作;负责协助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技工院校食堂、校园食品超市(食品小卖部)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调查,组织开展相关应急处置。
县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
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
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促整改。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协助对车站、码头等场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置工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冷链物流运输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生猪屠宰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文化和旅游局:参与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卫生处理,组织开展相关监测,分析监测数据;组织有关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中病人的
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评估,提
供相关标准解释。
县市场监管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有形批发、零售市场或发生加工企业后的环节引发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重大案件查处;指导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牵头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性质调查和责任认定。
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技术鉴定及风险评估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县(乡、镇)对违法占用城市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食品的流动食品摊贩和活禽售卖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协助其他职能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
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协助食品安全事故中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和仲裁检验(定),为相关职能部门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信息服务。
县邮政管理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寄递领域发生的食品安
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专家组职责: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指挥部指令,
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和事故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食品安全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9.3
县指挥部现场工作组职责
一、事故调查组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涉嫌犯罪的,由县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
二、危害控制组
由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教育局等部分组成。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涉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召回、下架、封存,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三、医疗救治组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疗救治组。
主要职责: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对患者造成伤害程度,结
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医疗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四、检测评估组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提出涉事产品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为查找事故原因、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提供技术支撑。
五、维护稳定组
县公安局牵头,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信访局、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教育局、县民宗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排查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确保治安、交通秩序良好;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配合做好各项救助工作。
六、新闻工作组
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牵头,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
农村局、县卫健委、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等部门
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准确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等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开展科普知识宣传;统筹协调处置网络舆情;做好涉外宣传及协调工作。
七、专家咨询组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县级食品安全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分析事件原因及造成的危害,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制定控制措施;必要时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
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