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26731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2024年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2024年,通城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行动,通过“你拍我查”等活动,加大对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打击力度,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执法震慑,充分发挥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现选取一批案件予以曝光。
1.广东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根据投诉举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有奖销售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款酸奶,产品上未标注开奖时间、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12万元。
2.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通城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款白酒,产品包装标签标注有“开盒扫码有奖,综合中奖率:100%,888元--0.1%,188元--1.4%,18.88元--3.5%,5.88元--35%,1.88元--60%”。执法人员随机拆开上述“稻花香®珍品之星白酒”1瓶的外包装盒,未发现产品包装盒内有“扫码(有奖二维码)”。当事人利用消费者购买产品时,一般不会当场打开产品外包装盒扫码兑奖的机会,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属广告以虚假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3.某铝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专项检查安排,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某铝材,其外包装上标注“CCTV7国防军事.央视展播品牌”宣传内容,经查证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发表《关于从未颁发“央视上榜品牌”等称号的声明》中心声明“从未向未向任何一家企业颁发过上述称号或证书”。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对其商品曾获荣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某摩托车及配件零售兼维修商户虚假宣传案。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食品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发现销售的“电动助力车用铅酸蓄电池”包装箱上标注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纳米石墨烯、电动助力车用铅酸蓄电池6-DF-36.2+、原铅智造 任重道远,电池更耐跑多元合金极板,动力更强劲 AGM纤维隔板,寿命更恒久纳米硅悬衡胶体,更长续航 续航里程提升,跑得更远,更强动力 承受大电流放电,动力提升,更抗低温 低温环境下耐寒更出色,无隔配方 绿色环保健康无忧,100%原生铅”等宣传内容,本局向电池生产商某电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结果为当事人私自更换包装箱。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是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销售状况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5.通城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投诉举报,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发现销售的某洗洁精3箱,包装箱上标注有“金龙鱼食用油推荐专业洗洁精,99.9%除菌,植物来源MES,食品用洗洁精,宝宝餐具安心洗,委托方:益海嘉里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等宣传内容。当事人在包装上标注“99.9%除菌”等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是对其销售的商品性能、功能、质量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6.通城县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小红书”网购平台上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网店上架的商品“厨房专用菜板家用抗菌防霉切板带刻度分类辅食案板切水果专用”,当事人宣传“抗菌”功能,不能提供证明材料或相关依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7.某百货商行虚假宣传案。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在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为了提高销售量,自行请辉煌图文广告设计制作了“康巴赫 每天卖出4万口 无涂层锻打 传统好工艺”标识3000个,粘贴在销售的某锻打老铁锅圆底炒锅挂件上,当事人不能提供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行为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项,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