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十三)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31700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回应关切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示(十三)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03日
有效性: 有效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备注 |
1 | 通城市监处罚〔2024〕317号 | 通城县大坪乡草鞋村卫生室 | 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 | 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根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 |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2000元 | 2024年11月29日 | |
2 | 通城市监处罚〔2024〕318号 | 通城县大坪乡花墩村卫生室 | 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 | 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根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 |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2000元 | 2024年11月29日 | |
3 | 通城市监处罚〔2024〕319号 | 通城县大坪乡来苏村卫生室 | 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 | 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根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 |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2000元 | 2024年11月29日 | |
4 | 通城市监处罚〔2024〕320号 | 通城县大坪乡水口村卫生室 | 未按规定储存、养护药品 | 违反了《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根据《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处罚 |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000元 | 2024年11月29日 | |
5 | 通城市监处罚〔2024〕325号 | 毛小华 |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 |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没收扣押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案涉猪脚420斤; 2、罚款1万元。 | 2024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