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索引号 : 011356029/2024-00451 文       号 :

信息分类: 双随机一公开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05日

有效性: 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我2023年度经营主体年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体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在通城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自主报送公示2023年度报告。

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管所报送年报(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

已经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四、多报合一

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公示系统(湖北)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多报合一”年报内容。

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3〕29号)的要求,首次实施与税务部门年报“多报合一”改革,采取“授权共享”的方式,经营主体在公示系统(湖北)填报年报时,可选择自动获取税务年报相关信息。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特别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冒充市场监管工作人员年报收费等乱象,要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谨防年报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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