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33040 文       号 : 无
信息分类: 政务督查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持续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清理规范转供电收费,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重要举措。2019年以来,我县转供电收费清理规范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不规范、随意加价,部分地方监管不到位、清理规范未全覆盖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省、市局总体要求,县局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三个月转供电收费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通过此次专项整治,对全县转供电主体再次进行拉网式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清理规范,确保政府电价标准政策落实到位,严禁截留国家电价红利。建立转供电主体台账,层层压实监管责任,严防加价收费行为反弹。健全监管长效制度机制,激发市场发展动力,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任务措施
(一)明确整治范围。本次专项整治重点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等涉及一般工商业转供电收费行为。
(二)明确政策标准。转供电主体必须按照政府公布的对应目录销售电价标准,向一般工商户收取电费,超标准收费属违法行为。要对2018年4月1日、5月1日、9月1日、2019年4月1日、7月1日、疫情防控期间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等6次降价执行情况逐次清理,确保每次降价落实到位。
(三)依法依规查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省政府批转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改价格〔2021〕88号)等文件精神,对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电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方法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由各市场监管所具体抓好落实。确保整治全覆盖。专项整治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4月20日前完成)。各所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迅速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主动和当地电网企业联系,摸清转供电主体数量和转供电总量。
(二)清查整治阶段(4月21日至5月31日)。对转供电主体进行拉网式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全面进行清理规范,确保政府制定的目录销售电价落实到位,严禁截留国家电价红利。对每个转供电主体建立台账,电价政策标准通知到终端用户,逐一签字确认,收集转供电主体向供电公司缴费清单、专项整治前后电费收取明细表。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严格依法查处。
(三)总结上报阶段(6月1日至8月30日)。请各所每月15日前报送转供电整治统计报表,每月30日前报送工作情况小结,6月2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所要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所要站在降低企业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转供电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市场监管部门一项重点任务,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县局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全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具体由县局价竞股对各所专项整治情况开展督导检查、业务指导,各所要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压实监管责任,迅速开展行动,确保专项整治实效。
(二)建立长效机制。要与电网企业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常态化转供电信息监测和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开展监管。要建立快速查处机制,对投诉举报、日常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快速进行查处,对整改不力、拒不执行政策、不配合检查、影响恶劣的转供电主体,予以公开曝光。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