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持续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33044 文       号 :

信息分类: 政务督查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持续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持续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持续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6日  



持续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入

推进转供电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9号)《省政府办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促进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市监注〔2022]1号)工作部署,结合通城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落实转供电主体代收费公示为抓手,持续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建立转供电主体台账,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巩固转供电收费专项整治成效,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电价政策。按照省发改委印发了《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热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330号)要求,自2021年10月15日起,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各地在理解新电价政策的同时,要明确虽然一般工商业电价放开,但不是转供电主体可以随意加价的理由,转供电主体仍然不能以电量为基数收取各类服务费,不能通过收取电费盈利,不能收取明显超过电价水平的“高价电”。

(二)落实收费公示。督促转供电主体落实《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

(三)建立承诺制度。建立转供电价格承诺制度,督促转供电主体签订承诺书,宣传转供电电价政策,明确应履行的义务和违规收费的法律责任,敦促转供电主体守法践诺,转供电主体应严格对照承诺书,强化自我管理,加强与终端用户沟通,自觉落实转供电价格政策,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四)开展专项检查。2021年转供电专项整治数据为基础,以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为重点,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数量不得低于5个,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收费公示,是否以电费为基数收取其他服务费、是否捆绑服务收费等内容。

(五)畅通投诉渠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通过12345、12315热线等渠道平台收集涉转供电收费投诉、及时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主动联系发改部门、住建部门、电网公司企业等、共享转供电主体有关信息数据,协同作战,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宣传引导,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宣传政策,让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知晓转供电政策。

(六)建立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完善转供电主体数据库,落实基层监管责任链条,让每个转供电主体有监管主体、监管责任人。推广转供电码,按照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联合印发《关于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以国网数字化信息为依托,继续推广使用“转供电费码”,推广转供电费码,及时预警,定期共享,有针对性采取监管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思想认识。各单位要站在降低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持续规范转供电收费行为作为巩固治理成效、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加强组织领导,组建工作专班,压实监管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执法效果。各单位要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加快案件办理力度,对多次提醒告诫、督促整改,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情节较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公开曝光。

(三)全面排查线索。要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力度,提升转供电政策知晓面,鼓励终端用户投诉举报,要建立快速查处机制,对投诉举报、日常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快速进行查处,县局将适时对各地开展明查暗访,请各单位每季度末月30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情况、典型案例,11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

通城县转供电收费承诺书(样本)

我单位作为供电企业直供电用电主体,在使用期间特作出以下几点承诺

一、自觉遵守《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电价政策,在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以向电力公司交纳电费为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配电设备线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或租金形式收取,不得通过电价加价或收取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

二、自觉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在收取电费前与终端用户签订协议,就收费方式、损耗加价、预收电价、抄表日期等涉及电费收取的相关内容协商一致。

三、认真做好价格公示,主动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

四、每月如实记录向电网企业缴费的凭证复印件、电费总额、总电量、平均电价以及终端用户电量、电费金额等信息,做好台账管理,主动接受配合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承诺单位

承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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