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领域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36926 文       号 :

信息分类: 统计信息

发文机构: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工商

名       称: 汽车消费领域投诉举报情况分析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在当前消费升级的背景下汽车消费市场的快速发展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消费结构的改善推动消费经济的良性增长但随着汽车消费市场迅速扩大,汽车消费中出现的收费乱象问题也在逐年不断增加。今年以来通城县12315投诉举报中心共收到汽车消费乱象投诉42起,相比去年增长5.3%。

一、汽车消费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汽车销售附加消费方面,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通城县目前汽车销售基本都是二级代理商,一般如果消费者购车所购车型经销商如果没有现车,往往需要预订,通常情况下要与经销商签订一份《购车意向书》,并缴纳一定的定(订)金,根据厂家发货快慢,少则几天多则月取车。定金与订金一字之差,但天壤之别,如果消费者交了定金,那就意味着你所定车型不能更换或者退还,很多消费者如果不知情往往就会被经销商“下套”,很多消费纠纷由此引起。今年9月9日家住壹号公馆小区的杜先生在通城县某汽车有限公司看中了一辆汽车,但是在价格方面和自已的预期还有差距,犹豫要不要购买,经销商当时承诺可以先付订金,如果不需要可以退钱,但是在签订《购车意向书》的时候,订金却成了定金。事情发生后杜先生将此事投诉至我局12315中心进行处理。

是汽车销售过程中存在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等问题,导致消费纠纷的产生。一些二级或者多级经销商可能存在经营场地和登记场地不一致、销售方的盖章名称与购车合同、发票上的名称三者不一致等情况,造成消费者遭遇商业欺诈或者售后难的情况。今年6月9日消费者郑先生在县城某新能源车行购买了一车新能源汽车,在付款96188元后将车开走,但事后经销商所提供的发票抬头却和自身注册信息不一致且发票金额成了88800元,郑先生认为经销商存在欺骗行为,向我局进行了投诉。

三是汽车销售合同不统一,不平等合同条款凸显。一些经销商往往抓住了消费者不会仔细阅读购车合同的心理,在购车合同上“下文章”,从而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今年8月3日家住龙湾城小区汪女士购买了一辆“大众”宝来运动版汽车,但是在前往付尾款提车时,经销商却要求汪女士支付车辆出库费和PDI检测费用,称这些条款在购车合同里面已写明,从而产生了纠纷。

针对以上问题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区分“定金”和“订金”。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区分是“定金”还是“订金”。“定金”是个法律概念,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民法典》586、587条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商家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而“订金”并非一个法律概念,“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没有约定,商家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并要求商家退款。 

二、谨防“格式条款”

单方面提前拟定好的合同格式被称为“格式条款”,多达数页的合同内文,都是销售方提前拟定好的,留给消费者填写的只有个人信息、日期和签名。这种格式条款存在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的嫌疑。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详细阅读相关条款,对不合理、不公平之处提出修改要求,对模糊不清的细节要求做补充说明,尽可能地保护个人合法消费权益。

、加强宣传教育

推动经营者落实行为规范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汽车销售、维护等相关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对投诉举报较多的市场主体进行约谈和教育,推动经营者自我约束,诚信守法经营。通过发布相关消费警示、消费提醒、知识科普等方式提高消费者的甄别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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