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城县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22345 文       号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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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通城县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15日
有效性:
县综合交通专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现将《通城县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通城县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
2022年4月19日
通城县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摩托车、电动车 登记率、年检率、参保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县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委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摩托车、电动车安全管理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深入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加强对摩托车、电动车销售、使用各环节监管,规范摩托车、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上牌制度,加大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实现电动车、摩托车销售源头管理明显规范,交通违法明显减少,交通事故明显好转,通行秩序明显规范,人民群众对摩托车、电动车管理的满意度明显提升,切实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重点治理以下几个方面:
(一)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
(二)打击摩托车、电动车非法营运乱象
(三)遏制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雨篷、违法载人、逆行、闯红灯、不戴头盔等现象。
(四)提升保险覆盖率,有序推进涵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摩托车、电动车第三责任保险的保险辅助救助机制建设。
三、组织领导
成立通城县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刘长青任组长,吴红艳任副组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及各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警大队,负责集中整治日常工作,刘兴志任办公室主任。
四、工作职责
(一)通城县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考核细则,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及日常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于2022年 4 月底前完成对摩托车、电动车销售市场和经销户进行清理整顿,逐一登记,清理登记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摩托车、电动车,禁止销售
除备案外不合格摩托车、电动车”规定,对违规销售业主予以处理。
(三)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县范围内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 动车进行查缉。
(四)通城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交警大队及各乡镇派出所对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安装雨棚、违法载人、闯红灯、逆行、不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工作;
(五)城管执法局负责对乱停乱放的摩托车、电动车实施 依法查处;并对有条件的地方规范好指定停放场地,安装提 示牌和施画好标线。
(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城分公司负责提供摩托车、电动车保险业务告知单,与代办点、乡镇保险站衔接做好“两车”保险业务登记、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负责过渡标识牌、宣传资料的制作。
(七)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宣传工 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典型的案(事)件进行曝光,全力营造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知晓率达到100%。
五、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04月20日至2020年04月30日)
县综合交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全县摩托车、 电动车专项治理工作动员大会,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出动宣传车、悬挂条幅、开设宣传专栏、散发宣传单、粘贴公告,利用广播、微信等多媒体,广泛宣传摩托车、电动车非法营运、交通违法的危害性以及购买保险的必要性,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至9月30日)
1、由市场监督管理所牵头组织对摩托车、电动车经销市场进行整治,查处一批违规经销业主,净化市场环境,减少乱源。
2、由运管所牵头组织对摩托车、电动车非法从事营运活动进行整治,减少违法载人风险。
3、由通城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交警大队及各乡镇派出所查处一批交通违法人员,并予以曝光,达到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运法行为明显减少、“涉摩涉电”交通事故明显下降。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各乡镇、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摩托车、电动车乱象的严峻形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把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协作沟通机制,切实把专项整治行动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责任,各单位"一把手”是摩托车、电动车专项整治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监管不到位、不认真,执法检查不履职、不严格,隐患治理不落实、不彻底的,要坚决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 任人的责任。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