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通城县消费争议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56029/2023-09274 文       号 :

信息分类: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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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成立通城县消费争议纠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03月20日

有效性:

为切实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有效化解消费者投诉行业(领域)的矛盾纠纷,健全完善社会矛盾多元调解体系,促进我县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条款,现就成立“通城县消费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任:雷大军

副主任

员:毛仲红 王金文 黄长安   

(专职) 吴中平(专职)

二、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民调解的政策规定,统筹、协调和指导我县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二)及时受理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消费争议纠纷案件。

(三)收集和反馈各类信息,积极协调、排查、处理各类消费矛盾纠纷。

(四)承办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消费争议纠纷调解工作。

三、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依法依规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求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

法通过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坚持无偿服务原则,调委会调解消费争议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调解程序

(一)受理。依据消费争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受理调解,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一方明确拒 绝调解的除外。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网络形式申请,受理纠纷应当进行登记。

(二)调解。调委会调解纠纷时,可以由一名调解员调解,也 可以由两名以上调解员调解,有多名调解员参加的应确定一人为调解主持人。调解一般在调解机构内进行,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场所进行。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关于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 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调委会在调解纠纷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纷争。调解过程中,发现纠纷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 性的预防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报告。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入可以依法通过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已的权利。

(三)调解协议。经调解成功的,应按照司法部统一文书格式 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人民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五、相关要求

通城县消费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统一工作标准、工作台账、规范制作文书档案,按时向县司法局报送调解数据和调解案例。通城县消费争议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城县司法局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

202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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