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来 源 : 市场监管总局 解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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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3日 名 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增进技术进步,改善产品 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原则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1.本条是有关原则化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2. “原则化”的含义是,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行原则,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3.制定原则化法的目的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增进技 术进步,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4.原则化立法的作用是,通过原则化立法,“使原则化工作适 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需要”。
第二条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规定,应当制定原则: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级别或者安全、卫生规定。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查、包装、储存、运送、使用的措施或者生产、储存、运送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规定。
(三)有关环保的各项技术规定和检查措施。
(四)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措施和安全规定。
(五)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保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措施。重要农产品和其她需要制定原则的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1.本条是有关制定原则的对象的规定。
2. “原则”的含义是,对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本,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根据。
3. “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级别或者安全、卫生规定” 是指,对工业产品自身的技术要求 。
4. “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查、包装、储存、运送、使用的措施或者生产、储存、运送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规定” 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的技术规定。
5. “有关环保的各项技术规定和检查措施”是指, 环保的安全、卫生指标和检查措施,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规定及其检查措施。
6.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措施和安全规定”, 涉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定和措施。
7. “有关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保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和制图措施”是指,多种技术术语、有特定含义的图形、标志、符号, 代表某种概念或事物的字母或数字和文献格式、设计绘图措施。
8. “重要农产品”是指,重要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产品 (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
9. “其她需要制定原则的项目”,涉及信息、能源、资源、交 通运送的技术规定,交通运送和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规 定,互换配合的技术规定。
第三条原则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原则、组织实行原则和对原则 的实行进行监督。
原则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
1.本条是有关原则化工作任务和国家有筹划发展原则化事业的 规定。
2.制定原则、组织实行原则和对原则的实行进行监督是原则化 工作的重要任务。
“制定原则”是指,原则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原则的项目,编制 筹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的活动。
“组织实行原则”是指,有组织、有筹划、有措施地贯彻执行原 则的活动。
“对原则的实行进行监督”是指,对原则贯彻执行状况进行督促、 检查和解决的活动。
3. “原则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是指,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原则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原则化 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筹划的项目是:制定原则的项目,实行 原则和对原则实行监督的措施,以及原则化事业发展项目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原则。
1. 本条是有关国家对采用国际原则政策的规定。
2.本法所指“采用国际原则”,涉及采用国外先进原则。
国际原则是指国际原则化组织(ISO) 、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所制定的原则,以及ISO所出版的国际原则题内核心词索引(KWIC In d ex) 中收录的其她国际组织制定的原则等。
国外先进原则涉及有影响的区域原则、工业发达国家的原则和国 际公觉得有权威的团队原则和公司原则等。
3. “采用国际原则”的含义是指,把国际原则和国外先进原则的技术内容,通过度析,不同限度地纳入国内原则,并贯彻执行。采用国际原则的产品,技术水平相称于国外先进水平或国际一般水平。
4. “国家鼓励”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采用国际原则的产品制定必要的鼓励政策和提供必要的优惠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原则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原则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 原则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原则化工作。
市、县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原则化工作。
1.本条是有关国标化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2.国家对原则化工作采用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 制。
“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原则化工作”是指: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原则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全国原则化工作规划、筹划;组织制定国标;
指引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 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化工作,协调和解决有关原则化工作问题;
组织实行原则;
对原则的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原则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原则化工 作”是指:
贯彻国标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 在本部门、本行业实行的具体措施;
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原则化工作规划、筹划;
承当国家下达的草拟国标的任务,组织制定行业原则;
指引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化工作;
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行原则; 对原则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 认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 行政区域的原则化工作”是指:
贯彻国标化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 在本行政区域实行的具体措施;
制定地方原则化工作规划、筹划;
组织制定地方原则;
指引本行政区域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原则化工作,协调和解决有 关原则化工作问题;
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行原则;
对原则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 本部门、本行业的原则化工作”是指:
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原则化工作的法律、法 规、规章、方针、政策,并制定实行的具体措施;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原则化工作规划、筹划;
承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原则的任务;
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行原则; 对原则实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原则的制定
第六条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规定,应当制定国标。
国标由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标而又需要在全国 某个行业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规定,可以制定行业原则。行业原则由国 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发布国标之后,该项行业原则即行废止。对没有国标和行业原则而 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规定,可以制定地方原则。地方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化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发布国标或者行业原则之后,该项地方原则即行废止。
公司生产的产品没有国标和行业原则的,应当制定公司原则,作 为组织生产的根据。公司的产品原则须报本地政府原则化行政主管部 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国家鼓励公 司制定严于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公司原则,在公司内部合用。
法律对原则的制定另有规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
1.本条是对国标、行业原则、地方原则和公司原则的制定部门和各类原则的合用范畴的规定。
2.对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规定,应当制定国标(含原则样品的制作):
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献格式、制图措施等通用技术规定和互换配合规定;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规定;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规定;
通用基本件的技术规定; 通用的实验、检查措施;
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信息、能源、资源和交通运送等通用的 管理技术规定;
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规定;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她重要产品和工程建设的通用技术规定。
国标由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筹划,组织草拟,统批、编号、发布。其中,药物、兽药的国标,分别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审批编号、发布;食品卫生、环保国标分别由卫生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号、发布;工程建设国标,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由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3.对没有国标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规定, 可以制定行业原则(含原则样品的制作)。制定行业原则的项目由国 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行业原则主管部门拟定。
行业原则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筹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 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行业原则在相应的国标实行后,自行废止。
4.对没有国标和行业原则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畴 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规定,可以制定地方原则。制定地方 原则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拟 定 。
地方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编 制筹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原则化行政 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原则的制定另有规定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 地方原则在相应的国标或行业原则实行后,自行废止。
5.公司生产的产品没有国标、行业原则的,应当制定相应的公
司原则,作为组织生产的根据。公司原则由公司组织制定,并按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6.行业原则、地方原则和公司原则规定“备案”的含义是指, 负责制定原则的部门、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规定,向规 定的部门备案:受理备案的部门有权对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一级原则相抵触的行业原则、地方原则、公司原则提出修改建议,责令备案的部门或公司限期改善或停止执行。制定原则的部门,应对原则实行的后果承当责任。
7. “公司的产品原则须报本地政府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指,按公司的从属关系,向公司的主管部门和 与主管部门同级的政府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所属公司的公司产品原则,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司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公司,公司产品原则还要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含县)属如下公司的公司产品原则,向县级原则化主管部门备案。
8. “作为组织生产的根据”是指,公司生产的产品,必须执行相应的原则,即有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的,必须执行;没有国标、行业原则或地方原则的,应当制定公司原则作为组织生产的根据。 组织生产根据的原则,除合同另有规定的外,应是交货所根据的原则, 也是监督检查所根据的原则。
9. “已有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国家鼓励公司制定严于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公司原则,在公司内部合用”,此处所指的国标或行业 原则,是指国标或行业原则中的强制性原则。“内部合用”是指原则可以不公开,也不规定备案。如果该原则作为交货根据,该原则必须 备案。同步该原则也是监督检查的根据。
第七条国标、行业原则分为强制性原则和推荐性原则。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原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原则是强制性原则,其她原则是推荐性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 卫生规定的地方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原则。
1. 本条是有关国标、行业原则和地方原则性质的规定。
2. “国标、行业原则分为强制性原则和推荐性原则”。下列原则属于强制性原则:药物原则,食品卫生原则,兽药原则;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原则,劳动安全、 卫生原则,运送安全原则;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原则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她工程建 设原则 ;环保的污染物排放原则和环境质量原则;重要的波及技术衔接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 文献格式和制图措施;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