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索引号 : 011356029/2022-16630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       称: 通城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9日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控制事故、减少损失为目标,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工作应响应及时、措施果断、规范有序、配合协调、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框架图
县市场监管局 (专业协调指挥机构) |
应急救援队伍 |
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
各乡镇(场、区) |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由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政府领导任总指挥,市场监管、应急、公安、环保、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参加) |
社会力量 |
县应急、公安、环保、卫生、气象等部门 |
县市场监管局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及县应急、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气象等部门的配合下,依靠各乡镇(场、区)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场监管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事故发生后视情况及时派出专业协调指挥组赴现场。
2.2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徐庆富(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黎逢林(县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分管副局长)
成员:李裕清、刘佰岗、李敏祥、谭三红、李陆州
应急救援队成员:队长:李敏祥
成员:谭三红、李陆州、特设专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人员。
救援电话:0715-4333008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特设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制定、完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组建并派出专业协调指挥组,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指定县级专业抢险队伍;组织检查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指导督促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应急救援装备、经费等重要问题。
组长职责:主持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工作。提出专业协调指挥组人员名单,并负责现场专业协调指挥的有关工作。
有关机构职责:
(1)县市场监管局办公室:负责向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负责专业协调指挥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所需经费及装备等问题。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负责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确定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负责事故隐患的信息收集,指导督促隐患的整改和事故的预警预防;配合上级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配合上级收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起草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组织抢险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现场信息发送给县局指挥机构及水质、空气、气象的监测,提供夜间应急照明。
专业协调指挥组组成及职责
专业协调指挥组由特设股、办公室、稽查队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等组成。
专业协调指挥组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的现场情况,提出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有关方面配合的建议,协调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行动。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收集等方式进行信息监测,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2)县市场监管局对纳入重大风险监控范围的特种设备进行重点监测。
3.2预防行动
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县政府及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检验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县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事故的预警预防负主体责任,制定和落实预警预防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和事故苗头。
3.3预警支持
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员检测意见、巡查记录为主,综合生产、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支持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4预警级别及预警处理
3.4.1预警级别
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以下四级:
Ⅰ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Ⅱ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隐患;
Ⅲ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隐患。
IV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隐患。
3.4.2预警报告
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报告:
(一)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质或气象灾害;
(二)特种设备受到火灾威胁;
(三)突然停电;
(四)其他异常情况。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附录8.1规定的格式及时逐级向上报告。I、II级预警信息应于1小时内上报。
特设股发现I、Ⅱ、Ⅲ级预警信息,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接到I、II级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确认,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咸宁市市场监管局。
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本县以外区域的,领导小组应向县政府和咸宁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3.4.3预警行动
I、II级预警信息确认后,领导小组应做好配合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应急响应行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III级预警信息由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处理。III级预警信息确认后,领导小组应做好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器材、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应急响应行动的准备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做好配合救援准备工作。
IV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场监管局处理。IV级预警信息确认后,县市场监管局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做好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器材、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应急响应行动的准备工作。
4 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上级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
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应于1小时内逐级上报,同时报告通城县人民政府。
报告格式见附录8.1。
4.2分级响应
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
I级: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分别报告省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在取得省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
II级: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行动;
III级:在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由咸宁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当事故严重程度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及时报请省市场监管局实施II级应急响应行动。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将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升级为II级。
IV级:在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时,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实施IV级应急响应行动。当事故严重程度超出县局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及时报请县政府和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实施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4.3现场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专业协调指挥组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承担以下工作:
(1)根据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2)掌握和分析现场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
(3)协调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5)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的配合、支援工作。
4.4紧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组织进行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专业协调指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专业抢险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在专业协调指挥组的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情况,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出相关技术处置建议。
常见特种设备事故的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见附录8.2。
4.5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的规定,确保应急救援时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等装备齐全,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和技术处理。
根据事故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专业协调指挥组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疏散建议。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专业协调指挥组根据需要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及场地。
4.7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
在实施应急救援时,专业协调指挥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4.8新闻发布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协助县政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参与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严禁擅自传播、散布有关信息。新闻发布应遵循准确把握、正确引导、注重效果、严格把关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9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专业协调指挥组可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紧急调动、征用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支付。
发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种设备,应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事故中有发生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等情形的,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2事故调查
县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有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3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专业协调指挥组应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县市场监管局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对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对有关专业抢险队伍提出培训、训练和演习要求。
6 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建立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包括全县重点监控设备信息库、救援资源数据库以及与县政府、专业抢险队伍、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联络方式等,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专业抢险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指定县级专业抢险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指导各乡镇(场、区)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6.2.2专家组保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并适时更新。特设股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根据设备种类和事故形式,专家组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6.2.3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物资保障
根据《湖北省咸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物资保障,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
6.2.4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解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及装备、培训演练、科研等经费由县市场监管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解决。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公众信息交流
县市场监管局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知识。
6.3.2培训和演练
县市场监管局、各专业抢险队伍应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演练。各使用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训练和演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知识。
7 附则
7.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事故: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特种设备一般事故:指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湖北省咸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与责任追究。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市场监管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咸宁市市场监管局备案。在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者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亦应及时修订。
7.4预案实施时间
原预案因人员调整等原因进行了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县市场监管局之前印发的《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2022年3月7日
责任编辑:通城_市场监督管理局